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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交易会计规范的不足及完善(2)

2014-01-31 01:07
导读:完善我国关联方交易会计规范的对策.加紧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重点约束非正常关联方交易行为我们应尽快制定《关联方交易》具体会计准

  完善我国关联方交易会计规范的对策.加紧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重点约束非正常关联方交易行为我们应尽快制定《关联方交易》具体会计准则,其内容应涵盖现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制度》、《暂行规定》的内容。《关联方交易》准则的内容构架应包括如下内容:(1)关联方及其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关联方交易。特别要重视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问题。美国审计界根据有关迹象来识别关联方关系。并将其界定为关联方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美国审计界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下列现象,交易双方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没有利息或利息偏离市场利率太多的借贷款项;不动产售价过低:非货币性的财产交换;没有制定还款计划的借贷事项;没有实质销货的代垫货款;销货附带重新买回条款;提列应收利息率高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对没有清偿能力者贷款;代垫款项转付为无法偿还贷款;不需成本或花费极少的进货或服务;表面贷款,事后转为呆账;从未提供服务的付款;通过不必要的交易,将资产以低价售给关联方,再由其转售给客户;以高于公平市价的价格购人资产。(2)关联方交易类别的划分原则和认定标准。应将关联方交易区分为正常关联方交易和非正常关联方交易。(3)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对正常关联方交易。不作特别处理,视同非关联方交易按实际成交价进行会计核算:而对非正常关联方交易,则可比照《暂行规定》的思路予以规范,即规定利润确认的上限.上限应以行业成本利润率为准,可参照税法中公布的行业成本利润率。尽量避免规定一个具体的数据% .假设行业成本利润率低于20% ,如此的规定岂不成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帮凶。对于非正常的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交易。计价基础则以账面价值为准。(4)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制订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的价格规范[2]。关联双方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3种定价方法:①不受控可比价格法;②再销售价格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报表披露。增加披露剔除关联方交易以后的有关收入、利润、每股净资产、每股净收益等指标。在《关联方交易》准则制订并实施以后,重新修订《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以往准则或制度制订当中,因过多考虑关联方交易的危害而舍弃公允价值基础的一些条款。这样我们就将关联方的问题统一纳入到一个关联方交易准则当中来规范。而其他准则则还其本来面目。让大量的、正常的、普遍的市场经济活动成为我们准则和制度规范的对象。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害怕出问题的个别的、非正常的的经济活动。这样这些会计规范才能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而对于那些专门寻找政策选择弹性的缝隙。恶意造假的公司或其进行的投机性活动,则应以加大监管和处罚为重点。查处一家,严处一家,使违规成本大大高于违规收益。将这种不健康的市场行为扼杀在萌发之时。引导企业做一个规矩的市场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统一各部门监管规范中的不同规定。完善关联方交易监管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规范体系由税收制度、证券市场法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四个部分构成。我国现行的不同部门的监管规范中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各自所确定的关联方范围就不完全一致,与国际惯例也有一些差异。(1)关联法人的范围。
  我国的关联方会计准则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这一规定与证券法规和国际会 计惯例不完全一致,没有包括受上述人员间接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规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国际会计准,~U24号 关联方披露》中规定,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视为关联方。可见,在这项规定上,国际会计准则的范围最宽,证券法规其次,而我国会计准则范围最小。此外,《上市规则》把由上市公司控制或持有%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看作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而会计准则却没有这种明确的规定。(2)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我国的关联方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关联自然人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而《上市规则》中规定,关联自然人是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可见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窄于证券法规规定的范围。
  另外在界定关联自然人时。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使用了关键管理人员的概念,并认为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把高级职员罗列为: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而《上市规则》中没有使用关键管理人员的概念,而规定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l13条中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在本规则中专设一节来叙述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和聘任办法等,可见其在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地把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为关键的管理人员。此外,在关联自然人与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界定上,《上市规则》规定的范围也大于会计准则指南中的说明。《上市规则》中除包括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外,还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从上述监管体系中所反映的关联方范围,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范围都比证券规则和国际惯例小,而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关联方及其交易》明确指出,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从而也限定了独立审计对关联方关系的审计范围。由于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的范围界定都小于证券法规规定的范围。会导致监管规范体系内的衔接性和协调性降低,形成会计准则所提供的关联方交易信息和审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所认定的审计结论信息不能充分满足证券市场对关联方交易监管的信息需求。使监管的目标和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不同的监管规则对关联方的范围不一致,也会造成上市公司在执行有关规定时无所适从,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面临道德冲突时,充当机会主义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建立和强化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制约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方交易通过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在不公平关联方交易发生前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制约。根据境外发达市场的经验,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关联方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在董事会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必须回避。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已就董事会、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方交易的公平合理性发表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但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公告或对股东的通告中,并未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关联方交易是否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发表意见。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建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并不多,审计委员会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的上市公司就更少。而实际上审计委员会在评价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性方面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从上市公司内部加强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改革(尤其是在董事会层面建立审计委员会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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