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基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
2015-04-0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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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指出几种特殊侵权诉讼适用应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本文拟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入手,在此基础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运用,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点建议和思考。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与相关规定
1.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和原则
民事举证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责任分配的理论按照历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照证明对象的性质来分析,确定哪些事实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加以证明;一类是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来对举证责任加以分配。笔者以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本质就是确定法律要件的归属人问题。某一个当事人想要证明某种法律效果的存在,就必须要证明有其承担的该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是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应当属于实体法解释的范畴,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目的就是识别实体法中的规定,而非创造新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仅体现在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特殊情况,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的不足。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和必要性
举证责任倒置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原则相对的。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等原因考虑,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不直接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反对的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王利明,200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举证责任倒置源于德国联邦法院证明责任的转换的实践总结,是为适应危险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它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这是基于现代法制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举证规则的补充。其次,从诉讼的角度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细化,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从形式的公平向实质性的公平又迈出了一大步。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1.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除委托人以外的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注册会计师由于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确定为“侵权责任”。我国的立法也是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
引起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时时都有可能陷入民事法律诉讼之中。从根本上讲,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产生该责任的社会因素。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确定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意义重大,必须合理的加以确定。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公平责任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弱势群体(投资者)的需要和提高鉴证业务执业水平。同时,从世界上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且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