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会计题目及其对策探析
2015-12-1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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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至200
据统计,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至2002年底,我国均匀每年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20多起,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时达四五十起。更为严重的是,不仅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数排在世界首位,而且遭终极裁定的比率也居世界前列。在这种形势下,深进在反倾销中的及应对策略就显得格外紧迫。
一、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会计题目
1.在反倾销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主管部分要对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申请所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目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但我国很少有企业注重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可以说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微乎其微。
2.在反倾销调查阶段。
(1)关于市场地位待遇题目。国际反倾销法将被调查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前者的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的本钱价格数据,后者则是采用替换国的数据。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直接到调查的结果。我国除个别企业外,尽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按照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如“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和“企业生产本钱和财务本钱状况不再由于过往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要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而仅此两个条件,无论是基于会计准则的差异还是企业日常会计行为,我国多数企业尚有较大的差距。
(2)关于倾销的调查。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两种:一种为价格倾销标准,一种为本钱倾销标准。对于价格倾销的调查,实际上主要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而对于本钱倾销,由于它是一种亏本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确定正常的价值时是不予考虑的。我国企业会计在此阶段碰到的最大困难是:用替换国价格正常价值时,替换国和计算选择上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会计相当被动。另外,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本钱与
会计学上的生产本钱不一致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使企业会计在本钱范围的界定和调整中碰到很大困难。例如,在我国产品本钱一般就是指生产本钱,而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产品本钱除了生产本钱外,还包括销售用度、治理用度和一般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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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倾销幅度的调查。所谓倾销幅度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本钱的差额。在这里涉及到对两者进行比较和调整的题目。首先是“可比性”的题目,要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具有可比性,通常是使两者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指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比较,而且应尽可能采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来比较,在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数据转换。各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都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并且调查当局在调整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度,而我国企业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上很难把握。
(4)关于损害的调查。损害的确定标准有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损害。除第三个标准即实质阻碍产业无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标准都具体规定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中有些指标(如被控产品的价格、数目、进度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损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往往不重视对出口策略的引导,不重视对出口国同类产品市场状况的研究,盲目出口或降价销售,为以后被判定构成损害留下了隐患。另外,关于损害的累积评估,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条件,我国企业会计不仅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家进行监测,而且要对整个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所有其他竞争厂商进行监测、分析,否则一旦累积评估,就更加轻易构成损害。
(5)关于两者因果关系的调查。只有所确定的损害是由所确定的倾销导致,也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终极判定倾销而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法所确定的界限是很低的,并不要求倾销是某国产业受损害的重大或主要的原因,而只要裁定被控产品是造成某国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而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会计能做到的只是监测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和控制出口进度、价格。另外,还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出口价格是大于生产本钱的,且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目未大量增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