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2)
2016-01-26 01:02
导读:计提时,借方记进相关产品的本钱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进“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用度以及具有
计提时,借方记进相关产品的本钱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进“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用度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用度,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定中要求安全生产用度在提取时直接记进负债,即借记制造用度——提取安全生产用度,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用度。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记进相关产品的本钱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进“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安全生产用度使用方面
一是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用度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回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以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本钱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用度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定中在相关用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二是安全生产用度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进有关本钱用度;在形成用度性支出时,计进当期损益。新规定中在安全生产用度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用度性支出时,也并不计进损益科目。 例1,山西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用度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月9 000吨。2009年7月10日,经有关部分批准,购进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 000元,7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均匀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7月27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用度2 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3 000元。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用度9 000×8=72 000
借:制造用度 72 000
贷:专项储备72 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用度性支出2 000 3 000=5 000
借:专项储备 5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本钱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三)留意执行时间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进有关的、公道的支出,包括本钱、用度、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进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公道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进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本钱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用度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用度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