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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税法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3)

2016-01-26 01:02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实在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公道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在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公道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用度固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公道,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用度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用度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要留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接例1,在申报纳税时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72 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对于用度性支出5 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对于资本性支出120 000元,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120 000×(1-5%)/5=22 800元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若该设备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0 000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在主表的28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费的
  规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进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本钱外部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但企业应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6]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M].财会[2009]8号.
  [7] 綦好东,李斐.透视安全生产费的会计新规[N].中国会计报,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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