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思考(4)
2016-10-21 01:15
导读:笔者以为,方法1比方法3更加公道,理由同案例2。而对于方法2,固然可使投资企业对于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保持一致,但联营企业
笔者以为,方法1比方法3更加公道,理由同案例2。而对于方法2,固然可使投资企业对于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保持一致,但联营企业B公司的净利润中并未包含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按持股比例扣除缺乏依据。
四、结论
上述两种内部交易的抵销: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两者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都从合并主体或投资企业主体出发计量已实现的收益。无论在合并报表中还是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原则是一致的,均抵销未实现损益中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或权益法下回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3] 冯淑萍,黄世忠,陈信元.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12)初版:451~458.
[4] 应唯.关于权益法核算中几个题目的探讨[J].财务和会计,2008,(3):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