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关于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3)
2017-07-30 01:40
导读:四、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题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该份报告提出了对所有金融工具均平用公允价
四、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题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该份报告提出了对所有金融工具均平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化全部计入变化当期的损益的主张。虽然这份研究报告团其综合而严密受到各方好评,但人们还是担心:是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是否投资者和债权人也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于对于所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有用;是否所有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计入净利润也合适,哪怕是对企业自身债务也是如此,等等。所有类似的担心使IASC理事会意识到,研究报告提出的许多设想在短期内是不能付诸实施的。这世间接地促成暂时性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国际准则)的诞生。完成了第39号国际准则后,就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C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地也就集中如何“抹平”在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准则与1997年公布的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各种设想之间的“间隙”。此外,从1997年至1999年,时间跨过两年年头,这期间国家会计准则有了新的(如美国公布了第133号公告,英国公布了一份别具一格的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财务报告准则),金融工具也有了新的创新。对应地,为完善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还需要增进会计国际协调和自身的创新。限于篇幅,以下仅就终止确认、计量、套期会计以及利得或损失的列报等方面予以。
(一)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第39号国际准则规定,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肘,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对于何种情况出现,才能认定企业没有对已转让资产施以控制,第39号国际准则给出若干指南。事实上,对“控制”的认定很难。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等金融创新,更使这个问题趋于复杂,而第39号国际准则提供的指南相对简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充实。比如说,可以考虑增加“资产转让方与已转让资产彻底分离”等条款来充实对“不再控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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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工具计量。无论从会计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还是简化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本身,公允价值均要强于其他计量属性。第39号国际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一步,预期对现行会计实务将产生重大的。但是,围绕公允价值会计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以下略举几项进行分析。
l、与公允价值确定有关的概念问题。(1)在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用得较多的是采用内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计量基础。从公允价值定义看,如果能更多利用外部信息,就最好不要利用内部信息。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不公开交易条件下的交换产生的市场价格等市场信号比内部预计现金流量折现值来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更有意义。(2)对于某些金融工具,企业在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可以有两种选择,以立即结算价值为基础,或以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哪种更合适?本文赞同按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3)企业在利用某项金融工具时,通常是将它与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组合进行风险管理,也就是通常说的“打包”现象。此时,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要不要考虑“打包”的影响呢?本文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建立在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价值基础上,而不是单项金融工具的可观察或估计的市场价格上。
2、与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问题。企业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必然导致其承担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从概念上讲,既然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予以确认,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也应予以确认。问题在于,如果企业的信用恶化,是否就应确认一项收益呢?本文以为,稳健的做法还是在披露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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