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的思考
2017-08-13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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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活动中,的与
提要:在活动中,的与开发活动对企业的与生存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各企业为赢得市场,增强竞争力和企业发展的后劲,不断加大在研究与开发上的投资力度,研究与开发费占企业所用资金份额呈不断增长趋势。本人就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谈谈个人观点。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费用化;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往往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以期改善工艺、改进现有产品、开拓新产品或发现新材料、新配方、新知识。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是费用化好?还是资本化好?一直是会计与实务界争论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额资本化,第二、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额费用化,第三、研究与开发费用一定条件下资本化。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定义及性质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研究与开发是两个阶段,研究活动是为预期获得新的知识和任务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而开发活动是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艺、系统或服务。[2](P35)由此可见,研究是一个技术可行性的探索阶段,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是不具有确定性,风险性大,而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阶段,因而带来经济效益的确定性高。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
单一的费用化和单一的资本化处理的做法及利弊。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额费用化,是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目前均采用的一种做法。我国2001年出台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P36)这种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也可以让企业最早得到税收优惠好处,及时收回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资。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1)不符合一致性原则。[3]企业从外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入帐,然后在受益期间内进行分摊,而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进行费用化,这显然不符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比性。(2)容易导致短期行为的产生。我国长期以来采用某些指标体系评价企业领导的业绩,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企业领导者为个人利益,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而大量削减研究开发经费,这样不利于企业创新,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3)无法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准则规定,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资本化,计入成本,而将自行开发与研究费用进行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造成大量的开发费用摒弃在外,明显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因为注册费与律师聘请费的金额相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来说,是微乎其微的。(4)不符合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原则。[4]如果企业开发成功,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支出所产生的收益,不仅与本期有关,而且与以后几个年度相关,应作为资本性支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费用化,显然违背了资本性与收益性划分原则。(5)企业的筹资渠道受阻。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筹资方式逐渐由银行借款转向资本市场。在当前
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投资者进行各项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利润、赢利能力等指标,如果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额费用化,势必到企业的利润指标,使得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无法顺利地筹集所需的资金。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额费用化不妥,那么,将其全额资本化列为无形资产,在受益期摊销就合理吗?也不尽其然。这种做法虽然核算简单,便于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明显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所谓谨慎性原则,是指在确认资产及收益时,若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会计人员应选择不高估资产和收入,也不低估费用和损失的方法。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研究与开发费用就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开支,如果全部资本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