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兮,归来(4)
2017-08-29 06:37
导读:四、会计人的“维信素” 如果诚信是一个经济主体的必需品,那么至少大部分人应该拥有这种素质才显得合理;如果诚信成了“奢侈品”,那么拥有它的
四、会计人的“维信素”
如果诚信是一个经济主体的必需品,那么至少大部分人应该拥有这种素质才显得合理;如果诚信成了“奢侈品”,那么拥有它的人可能是糟糕的——人类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我们不妨先来比较一下中西方对“诚信”的不同理解——
《论语》里集中反映了孔子的“诚信”思想。《论语》的《学而》篇有: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为证》篇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可见,“信”与“忠”、“孝”、“仁”、“义”一样,是孔子极力推崇的美德。孔子主张人人讲信用,人人为诚实,认为“诚信”是人们立身处事的根本,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原则。
西方的“诚信”是在地处地中海的罗马帝国繁荣的海外贸易和简单商品经济充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在当时的罗马已成为最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诚信原则是在罗马帝国万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万民法是商法的起源,主要规范人们的商品交换行为。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是万民法的基本规定。)当时罗马人制定了详尽的债权法,特别是合意性契约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把诚信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即根据“公平”、“正义”、“善意”的原则,表示意思者的真实意图的行为准则。可见,西方的“诚信”是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经济成本”、“收益”联系在一起。
尽管中西方对诚信的理解有不同之处,但就“人”本身而言,并无道德上的差异,真正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了约束环境和条件。而今,人们既没有看到受损者的矫正力量,也未看到来自行业内部主动的制约力量。因此,实现会计人靠“维信素”维系信用的愿望已迫在眉睫。
中国大学排名 假如有一种制度,无法使拥有诚信的人获得相应的利益,那么还有谁会试图拥有它呢?再假如,如果有一种制度能保证拥有诚实和信用的人获利,不拥有的人遭殃,那么谁敢不拥有诚信呢?
诚信是社会性的,只能由制度来保障,制度才是会计人的“维信素”。
失信成本过低是不讲信用的一个主要原因。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而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如一些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划”,但做假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还成了一些企业竞相聘请的“人才”。在这样一个失信不受惩罚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要改变这一局面,一定要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
如果失信的责任被轻易地归咎于政府监管不力,同样会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范围。实际上,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的会计行业规范并不是此种逻辑。行政力量只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手段(力度过大会导致寻租和腐败,力量过小难有效率),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市场中的制衡力量,以及这些制衡力量切实发挥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国会负责,在利益上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规则的制定,但SEC将制定权委托给了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只是保留最终监督权和否决权。在这种监管制度下,行政力量不介入直接管制,而是调动会计信息受损者的力量约束做假。由于受损者能够追溯到责任人,并且巨额赔偿制度能充分刺激市场中的各种力量,这使得舞弊行为处处被经济杠杆所抑制,尽管舞弊行为并不因此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