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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4)

2017-09-26 05:35
导读: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

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四)改变传统披露方式,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供需双方在Web站点的人机交互界面上,需求方按一定的访问权限在有关的网页上浏览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网页上的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分析以及对感兴趣的财务资料进行下载,显然这一过程即是供需双方就信息产权的使用或让渡达成契约、履行契约的过程。交易的即时完成、Internet的逐步普及和网上支付系统的成熟,使得交易费用极大地降低,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高效的网络机制取代传统的披露方式,使得会计信息能够以“私人物品”的面目出现,成为可供使用的商品,最终的交易价格和披露量完全由供需双方决定,此时市场是高效率的,均衡时会计信息的披露量在理论上达到最优境界。这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信息披露的管制缺陷,而且成功地摆脱了信息披露充分性难以“适度”把握、成本难以分摊的尴尬局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重组会计要素。将资产中的虚资产与负债中的虚负债分离出来,单独设置要素;将损益表中经常性或再生性收入、费用与偶发性或非再生性的利得、损失分离,单独设置要素。在附注或附表中披露关于企业软资产(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以及自创商誉信息,恰当揭示对企业成功经营具有关键作用的软资产信息及其潜在的巨大收益,从而正确估计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和抗风险能力,以合理体现企业价值。
(二)加强人力资源会计披露。人力资源作为现代企业最稀缺的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其在企业运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显著。然而,理论界对于人力资源的确认和计量一直争论不休,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实务界也鲜有良好的经验。笔者认为,影响人力资源价值的因素(如管理方式、人际关系、自身技能、健康状况等)是多变的,由此导致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或者称可变性)。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会计披露,应避免机械地、简单地定量反映,在人力资源价值货币计量的操作成熟之前,采用非货币性计量方法予以恰当披露是一项明智的选择。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可采用附录、附注以文字或表格等形式披露货币计量所不能提供的非货币性人力资源信息,如员工受教育水平、知识水平、工作经验、专门技术、工作态度以及经理人员薪酬等,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的决策依据。
(三)建议编制预测财务报告,展示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计划。预测信息虽缺乏可靠的保证,但它毕竟能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增强用户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如:加强研究和开发R&D信息及其披露。我国由于当前尚无关于R&D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专门化规定,上市公司对R&D活动的披露仅在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与其他费用项目一并列示,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年R&D支出数额,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革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未来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在表外增加对R&D信息的详细揭示,年报或中报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当期R&D支出的具体数额,在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的前提下尽可能披露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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