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考(2)
2017-09-27 05:14
导读:2.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过多的政府职能,不利于公正监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协会由财政部门领导
2.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过多的政府职能,不利于公正监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协会由财政部门领导,各级协会负责人由财政部门任命,这样使得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太多的政府职能,而且当行政命令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协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独立,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
3.职业道德建设不够完善
任何一个规范的行业都离不开一整套完备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例外。而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还不完善,又不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以至于会计师们找不到一个标准来约束自己,使得行业不能很好地自律。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改革之道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改革应当遵循“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管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行业监管模式。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政府监管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等监管依据,明确监管责任
前文曾述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法制的不完善,导致监管体制没有理顺,政府监管部门缺乏监管依据。因此,修订、完善相关法规,理顺政府监管体制,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监管依据就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任务。可以通过在法律制度上中规定政府各部门的责权范围,加强其宏观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依据,将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监管的多个监管主体的责权从法律上做出清晰界定,以便其各司其职,井然有序地行使其责权。 2.各监管部门联手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财政部、审计部及证监会以及税务、工商等拥有监管权力的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协商合作,采取联合监管的方式,而并非各自为政。可以由各个部门派出人员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共同监督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违规造假案件进行处理处罚,以提高监管效率。
3.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以及监管处罚力度
由财政部门带头,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内部治理整顿,防止政府监管部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干扰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常运行秩序,努力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一个公平、平等、有序的执业环境。与此同时,应当加大政府监管的处罚力度,降低违法造假者的预期风险收益。
(二)完善行业自我监管制度
1.健全各项业务监管制度
现有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还可以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行业自律制度。严格的行业自律制度可以抵制和制止行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净化行业执业环境,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够做到“自洁自爱”。(2)同业互查制度。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一个有统一标准的同业互查小组,对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交叉检查,以促进其不断改进不足之处,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3)信息反馈制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并就执业中所了解和收集的有关政策效应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法令提供参考资料。
2.改革协会现行组织结构,建立各类专业委员会
可以尝试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换届选举改为一年一次,这样更方便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能及时做出重大决策,及时惩处违规造假者,强化协会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在协会理事会成员中还可适当的增加一些执业会员和政府派员,以便表达执业会员的意愿和协调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同时,应当建立涉及纪律、调查、执业责任鉴定、注册、考试、审计准则等在内的各类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及特别委员会,并聘请有关专家及协会成员作为委员会成员,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咨询与参谋,为协会决策机构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建议。另外,协会应该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化解审计服务和咨询的冲突、会计师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很好的维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