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考(3)
2017-09-27 05:14
导读:3.建立健全违规处罚机制,加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萨班斯法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加大了对财务欺诈和审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安达信会计事务
3.建立健全违规处罚机制,加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萨班斯法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加大了对财务欺诈和审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安达信会计事务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在SEC调查期间故意销毁审计证据(工作底稿)的恶劣行径,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对于在联邦调查或破产期间销毁、转移或伪造记录的,可判罚款或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对于销毁公司审计记录的,可判罚款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证券欺诈犯罪最高可判25年有期徒刑。借鉴该法案,我国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也应加大对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将行业处罚、法律制裁有效的结合起来。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控制,对不良行为进行记载,吊销执业资格、处以经济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失职行为。
4.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
行业监管制度仅仅依靠政策和法律规范来实现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外部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才是可行之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广泛开展诚信道德建设,使会计师们在职业道德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下自觉将“诚信”二字摆在首位,自觉以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才能为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因此应当建立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采取措施提醒、警示和其他处罚措施,以教育为主,督促其及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以考虑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停止其承接业务的权利或者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此外,提高会计师执业素质还应当一方面严把注册会计师入门关,另一方面加强后续教育和后续考核评估,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如通过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来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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