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言说(1)(3)
2015-06-03 01:33
导读:1922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学制(壬戌学制)颁布,为国语教育的普及多少提供了一定的条件[5](72)。1923年,全国教育联合会公布了小学、初中国语和高中
1922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学制(壬戌学制)颁布,为国语教育的普及多少提供了一定的条件[5](72)。1923年,全国教育联合会公布了小学、初中国语和高中国语、国文课程纲要。在吴研因拟订的《小学国语课程纲要》中,国语科由语言、读文、文字、作文四部分构成。其中,“程序”中规定了1—6学年的语言教学要求。“方法”中有“语言:初年多用演进法,以后多用会话,讲演,表演”;“语言可独立教学,或可与作文等联络教学”。“毕业最低限度”中规定,“初级:语言──能听懂国语的故事讲座,能用国语作简单的谈话”;“高级:语言──能听懂国语的通俗讲演,能用国语讲演”。叶绍钧等起草并经委员会复订的《初级中学国语课程纲要》中,国语科由读书、作文、习字三部分构成,在“作文”部分有“定期的演说辩论”,而且特别标明该项内容占32个总学分中的3学分。[6](13-15)胡适起草了《高级中学公共必修的国语课程纲要》,其中有发展语体文和阅读白话文选的要求。如果说国文独立设科时,口语和口语教学尚未获得应有地位,那么,国语诞生以后,口语和口语教学的地位与价值逐渐确立、彰显。
随着对口语地位与作用认识的加深,人们开始注意对口语教学方法进行探究。1922年,黎锦熙在《国语科“话法”教学的新案》[7]一文中,以方案的形式,对国语科中说话、听话教学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作了说明,强调“说话教学实在是一切教学入手的基础,而一切教学又处处都有施行话法教学的机会”。1922年,张士一的《小学“国语话”教学法》出版(中华书局),这部书分别就国语教学的目的、标准,国语话教学的编制,口语的性质,口语教学的基本原理,语言教学法的派别,表示意义的方法,国语话的教材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1924年,黎锦熙著《新著国语教学法》出版(商务印书馆),这是我国以教科书形式编写的第一部语文教学法专著。该书第五章专门论述了“标准语与‘话法’──语言”,提出通过教学达到能读、能听、能说、能作、能写等五项具体目标。此后,吴研因、舒新城所著《小学国语教学法概要》(1925)和周明三、冯顺伯所著《中学国语教学法》(1926)两书的出版(商务印书馆),进一步推动了口语教学的研究和施行。这个时期积极倡导口语教学的还有胡适、叶圣陶、陈启天以及浙江一师的语文教师等。早期的口语教学研究与实践虽还只是局部的民间行为,但开拓者们既拓展了语文教学领域,也为后继的口语教学研究与实践作了理论、方法的准备。
1929年,我国第一套以教育部名义颁行的、具有教育法规性质的课程标准──中小学暂行课程标准颁布。其中,语文科由小学国语、中学(初级、高级)国文“暂行标准”组成。这套标准吸收和借鉴了1923年课程纲要的体系与精神,把语言和语言能力置于国语科的重要地位,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色。首先,《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小学国语》进一步明确、提升了口语的地位,在五大教学目标中有两条关涉口语和口语教学,而且首次把口语与语体文并列,凸显这个标准所具有的现代语文思想。小学国语由说话、读书、作文、写字四项构成,其中说话和作文部分都有关于口语的具体要求。说话训练包括:“(1)日常的──日常的耳听口说和耳听兼口说的练习。(2)临时的──特定时间练习,如故事会、演说竞进会和辩论会等。”把口语练习放到了课内、课外两种情境中,注意到了生活作为语文课程与语文教学资源的价值。这个标准还在“作业要项”“教学方法”和“最低限度”等部分对口语教学提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要求。其次,将口语纳入中学国文科的目标体系,口语教学成为国文教学的一部分。《初级中学国文暂行课程标准》的目标之一是,“养成运用语体文及语言充畅地叙说事理及表达情意的技能”,并在“习作”部分提出了关于“口语练习”的要求。《高级中学普通科国文暂行课程标准》中也有了“教员应于课外指导学生继续练习演说和辩论”的要求。[6](16-21)这是自国语诞生、国文单独设科以来,口语和口语教学首次全面进入课程标准,重视的程度为现代语文
教育史上所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