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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我国目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医药发展趋势,借鉴国外药师管理的经验,分析我国执业药师发展的现状及影响因素,提出新时期我国执业药师发展对策,以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关键词: 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影响因素;对策
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执业药师培养制度不断完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等起到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医药事业的迅猛发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及管理现状越来越不适应发展需要。如何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品质量保证、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影响执业药师发展的因素
1.1 执业药师法律地位不高 《规定》明确指出: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1]。而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GMP、GSP规范中,均未直接提到执业药师。在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文件中,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所必须具备的人员条件要求,大多是“执业药师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作为技术监督管理中坚力量的执业药师,并非法定的、必须的和唯一的强制性要求,有关规章“刚性”不够实施的法律基础薄弱,职业准入控制形同虚设,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弊端的重要因素。
首先,在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中,全职执业药师地位得不到肯定,有的执业药师相关合法权益和义务得不到履行和保障。其次,在药品经营企业中,部分零售药店追求经济利益与执业药师职责出现矛盾。很多执业药师由于受雇于药店,为了自身生存,往往屈从于药店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不能真正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再次,在医疗机构中,还普遍存在药师替代执业药师的现象。到2007年止,我国有执业药师151 313人,其中医疗机构9万余人,部分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形同虚设。执业药师与执业医师虽然均属于责任重大、社会适用性、关系公共利益的强制性准入控制的职业,但二者实施的法律明显不同。执业医师所依据的是《执业医师法》之国家法律,而执业药师依据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同是涉及人命关天的职业,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障,直接影响到执业药师的队伍建设和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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