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五、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如上所述,行政参与权与相对人其他权利组合成新的权利结构,而且行政参与权具有充权(empower)作用,充实了相对人权利的内容,强化了相对人权利的效力,并保护其他权利;另一方面,行政参与权还能渗透并作用于行政权,成为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或效力来源,从而影响行政决定的形成,并成为行政权正当性的基础。因此,行政参与权应当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构造。在这种新型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享有行政参与权相对应,政府则负有履行满足行政参与权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决定权和参与实施权等权能。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后,政府必须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开放的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享有表达权后,政府必须履行听取公众意见和诉求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双向互动的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享有参与决定权和参与实施权后,政府必须履行合意决定和合作执行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合作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开放的、双向互动的、合作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对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封闭性、单向性以及强制性的突破,我们称之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显然,在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赋有,凸显和提升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引起双方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变化、权利义务关系运行的新变化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目的的新变化,使行政法律关系由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由内部封闭转变为外部开放,由单方命令转变为双方协商等等。
综上观之,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构成是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以保障与实现相对人行政参与权为前提基础,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确立,使行政主体必须履行满足行政参与权的义务,行政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而相对人只有享有了行政参与权,才能形成与行政权的制衡和合力,从而很好地保障和实现实体权利。由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趋于一种平等与均衡状态,二者之间形成一种既有制约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共同完成行政任务与目标,并实现行政的合法性、正当性与效率。
结语
“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13]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产生了新型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在相对人的权利谱系中产生了行政参与权这种新的权利。而在我国,行政参与权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证基础,因此,行政参与权无疑已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新的权利要素。作为一种具有充权作用和治理功能的权利,行政参与权的应然价值首先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造上,改造的结果会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亦即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既有制约又有合作的关系,既有利于实现行政的正当性与效率,又有利于并保护与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然而,应然价值只是一种理论价值,其真正实现还是要通过指导行政实践,并在行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注释】
[1]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2]王洋,朱云:《行政法视野下参与型公共行政模式的构建分析》,《行政与法》2006年第5期。
[3]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页。
[4]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与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5]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170页。
[6]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与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7]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8]石佑启:《论平等参与权及其行政法制保障》,《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9]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10]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11]熊文钊主编:《公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12]方世荣:《对当代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认知——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论行政相对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13]张文显:《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