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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nseac.com论文网提供一篇关于我国采矿权的立法评(2)

2013-07-16 01:04
导读:(二)采矿权作为准用益物权所具有强大的维权效力 《物权法》进步之处在于在用益物权章节对采矿权做了规定,将采矿权具体定性为民事权利中的准用

 

  (二)采矿权作为准用益物权所具有强大的维权效力

 

  《物权法》进步之处在于在用益物权章节对采矿权做了规定,将采矿权具体定性为民事权利中的准用益物权,使采矿权获取物权的效力,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用益物权,使采矿权具有物权的稳定清晰的权利状态,从而具有定分止争效果。物权的本质在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以及因此特性而延伸出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③。排他性效力意味着采矿权权利人在特定的矿藏资源的权利一旦确定,其它人包括行政主管机关不得在该特定矿藏设立与采矿权权利****益相冲突的权利,这样采矿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物权的优先效力意味着在特定矿藏资源设立有不同性质的权利时,采矿权具有行使的优先性。追及效力意味着采矿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如果违反采矿权人意愿或法律流转到他人手中,采矿权人都可以依法请求返还。

 

  另外,将采矿权定性为民事权利中的准用益物权,从而使其获的民法请求权保护体系的完整全面及时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界定物权,定分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具体类型和内容必须要有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④。

 

  因此依照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只有法律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而且也必须对采矿权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的采矿权法律制度中,只有《物权法》和《矿藏资源法》才能而且必须对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内容、行使方式等问题进行规定。 二、现行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分析 (一)对《物权法》的评析 《物权法》进步之处在于在用益物权章节对采矿权做了规定,据此,采矿权的民事权利(具体为准用益物权)性质得以确定,从此采矿权可以适用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则加以保

 

  护,这种物权的保护强度和深度是其它权利模式所不能比拟的。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如果一个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个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而损害赔偿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保护物权,但相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言,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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