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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6)

2013-09-01 01:01
导读:四、结语 对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定位的讨论,使我们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些基本方面有了更为清晰的判断,也可以使我们厘清一些基本思路: 首先,循环

    四、结语
    对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定位的讨论,使我们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些基本方面有了更为清晰的判断,也可以使我们厘清一些基本思路:
    首先,循环经济立法的和谐价值为我们判断过去的法律利益提供了一个基本标准,便于我们发现因社会经济发展所形成的新利益以及这种新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济—社会—环境”的利益平衡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所形成的新利益问题,也是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和谐为价值目标的基础。
    其次,循环经济立法的综合决策功能为我们实现和谐价值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利益平衡提供了一种方法,便于我们用新的方法将新的利益纳入法律秩序的轨道并实现与传统法律利益的沟通与协调,由后果导向型的法律决策转变为源头控制型的法律决策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新任务。
    再次,循环经济立法的规范协同特性为我们在和谐理念下完成综合决策的任务开辟了一条具体道路,便于我们运用新的规范形式突破传统的按法律部门立法的狭隘思维,建立起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形式的新制度。
    最后,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定位告诉我们,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立法文件与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立法并非同一问题。论证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立法对于制定形式上的循环经济法有意义,但还远远不够。尽管国家已经正式启动了制定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程序,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制定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的条件并不成熟:从理论上讲,无论是观念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论证并未充分展开,也远未达成共识;从实践上看,我们对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并没有展开全面的、深入的调查和评估,对利益主体结构的基本状态与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并未获得全面的了解。此外,对于国外已有的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也仅仅停留在制度介绍的浅层,对其立法的社会基础、运行条件、实施效果均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制定一部循环经济法不可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我国并非不需要循环经济法,而是不需要一部不切实际、不关痛痒的循环经济法。
    注释:
    ①有学者曾提出循环经济立法应重新定位等观点,但遗憾的是没有看到作者对此观点作进一步的论证。参见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
    ②关于法的价值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理解,本文的主题是立法定位问题,因而在评价标准或对法律价值准则适用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也可以将其表述为价值判断标准。
    ③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1页。
    ④[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⑤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7—488页。
    ⑥参见《中国首次发布绿色GDP报告污染损失占GDP3.05%》,http: //news. xinhuanet. com/fortune/2006—09/07/content_5062240. htm.
    ⑦完整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至少应该包括5大项自然资源耗减成本(耕地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和2大项环境退化成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由于基础数据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此次核算没有包含自然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退化成本中的生态破坏成本,只计算了环境污染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成本包括20多项,此次核算仅算了其中的10项(大气污染造成的健康、农业和材料损失,水污染造成的健康、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污染型缺水损失,以及固体废弃物侵占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要部分都没有涉及。总的来说,这次核算的结果只是整个结果的一部分,而且,在已经核算出的10项损失中还存在低估和缺项的问题。即便如此,损失也已经占到GDP的3.05%,这一数字非常惊人,它说明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⑧参见《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节选),http: //gov. ce. cn/home/gqbg/200603/30/t20060330_6723086. shtml.
    ⑨参见宋燕波:《人类欠下自然和子孙的巨债——〈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全球发布》,《绿色中国》2005年第9期。
    ⑩ 关于循环经济,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论。有人认为根据物质和能量的一般规律,完全意义上的循环是不可能的;也有人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循环经济本身是“不经济”的。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循环经济的含义和本质,但这些认识并不足以影响将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发展模式的选择。
    (11)事实上,这一命题不仅已经为相当多的学者所论证,而且已经被国家的政策和立法规划所确认。发展循环经济已经载入了我国“十一五”规划,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也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正式启动。
    (12)对法律价值的和谐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里仅在价值判断的意义上使用。关于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和谐,其内涵与意义也是非常丰富的,对此笔者将另文论述。
    (13)2006 年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目为《官员与百姓环保态度上竟如此相背》的文章,该文指出:“山西省环保局日前公布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93.31%的群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然而却有高达91.95%的市长(厅局长)认为加大环保力度会影响经济发展,仅有6.51%的市长认为‘不会’。这说明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上,一些干部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
    (14)参见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功能配合——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研究》,《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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