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旅游权利论学毕业论文网(2)
2014-01-25 01:29
导读:2 权利的实现与旅游发展的功利化 毋庸置疑,旅游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这既包括国家、地方的经济基础,也包括个人和家庭的
2 权利的实现与旅游发展的功利化
毋庸置疑,旅游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这既包括国家、地方的经济基础,也包括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基础。二是要有政策、制度的保障。旅游既是一种个体行为,也是一种现象,它的规模化、社会化发展需要政策、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导向和引领,包括休假制度、旅游产品开发与供给制度、旅游产业政策与旅游法规等。
由此,有两个相关问题需要引起特别关注:
一是如何处理好“权利意识”与“功利化”的关系。旅游作为现代社会人的基本权利,不是政府赐予的福利,这是各级政府必须确立的基本理念。虽然发展旅游能够获得经济收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也应该通过发展旅游来增加收入、发展经济,但政府、企业和社会机构不能功利化地把发展经济作为促进旅游的唯一目的。对于中国来说,旅游业的发展经历了30年的经济导向发展阶段,积累了经验和产业基础,具备了规模。而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今天,旅游业也应该走向本质的回归——由单纯的产业导向走向社会导向,即更加注重旅游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人类综合素质、实现人类个体自我养成上来,这也是我们今天制定《国民休闲计划》的根本目的。正像《马尼拉宣言》所强调的那样,通过发展旅游来获得经济收益、发展区域经济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和目的,相反,实现人类的旅游权利,才更应该是各级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民休闲计划》无论是哪个部门主持拟定,无论在哪一级政府层面上出台,都不能把它作为政府的福利性“恩赐”,更不能把它作为经济低迷时期的行业救市计划。
二是低收入群体和特殊弱势群体的旅游权利如何实现。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既然旅游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应该人人共享,包括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的弱势群体,这部分人旅游权利的实现考验着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低收入群体旅游权利的实现途径 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财富都不会是平均分配的,必然会有部分低收入群体存在。这些低收入者,一般包括因身体的缺陷无法
就业者、智障者、青少年无收入者及其他因各种原因生活在低保水平的社会群体,而在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即使是就业的“工薪阶层”也可能无法获得较高的收入,没有多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供旅游消费支出。正因为如此,《马尼拉宣言》也特别强调,要建立“社会化”的旅游机制,为那些低收入者实现旅游的梦想——“社会化旅游是每个社会为那些最没有机会行使其休息权利的公民所设立的目标”;而且还特别指出,“由于青年比其他旅行者或度假者收入少,所以青年旅游应得到最积极的关注。一种积极的政策应给青年提供极大的鼓励和设施,同样也应对老年人及残疾人旅游予以重视。”
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机构等通过怎样的政策与措施来保障低收入阶层实现旅游权利,则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马尼拉宣言》中所倡导的“社会化”旅游机制,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实现人类普遍的旅游权利呢?
1 带薪假期——制度保障
带薪假期,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法规确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框架下规定了就业人员享受休假的权利。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重视劳动者休假权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除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等节日期间要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外,第四十五条还专门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资料显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带薪假期制度,如法国、西班牙每年30天,比利时24天,英国20~27天,德国、意大利5~6周,韩国20天,泰国10—20天,澳大利亚30天以上;日本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日本
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美国企业一般规定,职工上岗半年后获得5个工作日(节假日不算)的带薪休假,满一年带薪休假增加为10个工作日,5年后为15个工作日,10年后为20个工作日;一些大公司为奖励老员工,会在此基础上继续予以增加。带薪休假可以在年内1次用完;也可以分成多次使用,1次用半天或几天,有些公司还准许职工按小时使用。瑞典提倡在职人员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2002年开始试行自愿休长假制度,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的失业金。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带薪休假制度,是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者休假权的法律认定,同时也是对业主的强制性约束,这一制度保障了公民实现旅游的两个最重要的条件:一是闲暇时间,二是可自由支配的收入,而这种假期里的“带薪”又往往被看作是劳动者的“旅游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