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纳税人及其权利学毕业论文网(2)
2014-01-26 01:34
导读:国家与纳税人在及上都是平等的关系。从实质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因为国家受托事务,设立了不同的国家机
国家与纳税人在及上都是平等的关系。从实质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因为国家受托事务,设立了不同的国家机关并赋予其职权,才使得这些机关取得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性权力。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主体和最终来源,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这种权力,国家是权责统一的。同时,经济要求政府的角色从对资源配置大包大揽转变到着眼于弥补市场缺陷上来。政府不应过度地干预微观利益,因为这是市场机制自身能解决好的问题;而应着眼于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发挥得不够好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要求首先在市场经济下公共需要的基础上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再根据这个范围进一步确定财政支出需要,最后,根据支出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收入。可见,公共财政实质上是用全社会纳税人的钱为社会服务,即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非政府自身的需要;同时政府作为用税人,其开支取之于民,而非政府创造的自有财富,那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纳税人,作为政府支出的目的和收入的来源,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所当然拥有依法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及其征税机关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合法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作为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理应享有如下权利:
1、 税收立法方面,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
在政体国家,税法由立法机关制订并颁行,在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能够参与税收立法讨论,公开发表看法。这是法治国家主权在民的必然要求,同时,纳税人参与立法的讨论也是最为有效的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宣传途径。
2、 税收征纳方面,具体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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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性权利是静态意义上的权利,是纳税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获得某种实体利益的资格,即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被非法征收,如税收减免权和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的权利。基于应能负担原则,为保障公民个人生存权,纳税人应就个人的负税能力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的课征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各项基本生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维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否则,超出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苛捐杂税,必然使纳税人与国家处于对立的位置。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动态意义上、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保证程序公正,有效制约税权滥用,保证纳税人参与程序的实现,主要由平等对待权、程序拒绝权、救济权组成、获取帮助和服务权等构成。
3、 在税款使用方面,监督税金“合宪”使用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的原则、目的和程序使用税金,而且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有权提出诉讼。
我国新一轮的正在进行,本文对纳税人及其权利的内涵作了新的解读,以期对税制改革过程中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为推动我国尚处于初步觉醒阶段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事业作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相信随着人们对纳税人权利及税法本质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研究定会取得更多和更完备的成果,纳税人权利保护实践的良好结果定将出现在我们的面前,税法也将成为真正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权利之法。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2、2003、2004年版。
2、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李炜光,《还利于民,还税权于民》,《南风窗》,200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