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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
论文摘要:政府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产品及服务的欠缺,使得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纳税人及其权利的含义被广泛误读。本文从流转税和纳税人与在及上的平等关系的角度,对纳税人及其权利做出了新的解读。
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上半年,全国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稳定较快增长,累计完成325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5%,增收7606亿元。”中国税收增长的速度越发显得惊人。因为从2002年算起至2007年,中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税收)的增长幅度分别12.1%(17004亿元)、20.3 %(20450亿元)、25.7%(25718亿元)、20%(30866亿元)、21.9%(37636亿元)、31.4%(49442.73亿元,还不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连续高高超越GDP的增长,无疑证明中国税收的效率性,但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权利的觉醒、物价的上涨及公共服务方面的欠缺,使得政府征收高额税收的正当性、合法性亦受到怀疑。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招待会强调:“要扩大,完善法制,实现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反复强调的“社会公平”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人人都是纳税人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中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个概念造成一种错觉,即:只有企业才纳税,只有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个人(包括个体户)才纳税。然而,与所有民众有绝大关系的税种并不仅是所得税,联系更为深广的是流转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其比重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流转税法定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销售应税商品或者是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但是,企业为了高额利润,是不会自掏腰包缴纳税款的,而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提高价格)将这些税款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每个人都是商品至少是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只要你购买商品或服务,就会成为税款的实际负担者,成为不折不扣的纳税人。因此,关于纳税人的概念应该扩大,这样才能更好的探讨有关纳税人的权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