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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三)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四)为人民服务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总而言之,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
四、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个年头。在这二十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越发显得成熟。但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将近十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国外称之为“阳光法案”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并没有被规定在公务员法中。
反腐倡廉,澄清吏治,为现代各国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标,亦是各国公民的殷切期望。然而,近些年来,腐败像一个阴魂不散的幽灵,徘徊于世界政坛,困绕着各国政府。此种状况的出现和持续,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同时亦使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完备的吏治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保证廉洁政制,以挽救信赖和权威的危机,乃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惩治和防范腐败,是一项运用政治、、法律、、舆论、、等各种手段的系统工程。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有一项被人们称作“阳光法”的制度,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此种制度源于英国1883年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迄今,英国、美国、墨西哥、法国、德国、意大利、匈牙利、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泰国、日本、印度、菲律宾以及中国地区和香港,都确立了此种制度。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编写的《反对腐化实际措施手册》认为,此种制度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事先警告和预报,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收入相符,如不相符,即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监督观察;二是在明知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但查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仍可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对其提起诉讼。
现在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均采取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有效措施,英国在早在1883年就制定实施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但时至今日,相隔一百多年我们出台的《公务员法》,竟然还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条款,无疑在阻碍我们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