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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申报的机构
通观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关于受理申报的机构,大都是享有独立监督职权的政府机构。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受理申报的机构可以分别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同时应将申报向机关备案。
在受理财产申报时,受理机关还应当根据申报主体的级别不同进行具体的分工。即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不受理同级首长的申报,此类首长的申报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受理。如省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不受理本省正副省委书记、正副省长的申报,此类首长的申报,应由中央纪律检查监察部门受理。之所以如此构想,是基于对申报主体之财产和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的考虑,以防止同级首长利用职权在申报财产时对受理机关施加不正当影响。对于国家级领导人如中共总书记、国务院正副总理等等,可考虑在中央设一较为权威的专门机构予以受理。此种特别机构,可在党内、全国人大分设,亦可设统一机构,专理此项事务。
5、违法处罚
本处所指的违法,是指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行为,而并非因其财产来源方面的违法。因此,处罚的对象仅限于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之申报人;至于其财产来源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适用其他予以处罚。
从各国立法的规定来看,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有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三种。中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中亦应含有此三种处罚。
(二)进一步缩小我国公务员实施范围
我国目前纳入公务员体系的一些机构在某种意义上在NGO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根本不应该纳入公务员体系中。笔者建议,我国公务员的实施范围仅仅应该界定为国家机关中的行政工作人员。这一可以减少了国家公务员数量,相应的就减少了国家的支出,也就是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二可以消除“官本位”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三可以解放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思想,由于他们纳入公务员队伍,使得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醉心于权术,整天想着进入政府系统,放松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更是追求短期效益和大搞政绩工程。
废除行政级别制。由于行政级别制度的存在,限制了一些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水平和能力,同时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拥有行政级别,严重影响地方的发展,使得一些企事业单位发展成独立的小王国。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1、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
公务员考核是人才评价的范畴,因此必须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增强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
从目前考核制度奖优罚劣作用发挥不够好的实际情况看,必须强化考核制度的正、负激励功能。一是调整考核各等次的比例。不论从科学角度讲,还是从现实情况看,表现优秀的人在不同的群体中都是占多数的。因此,应当扩大优秀等次的比例,提高广大公务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变争当优秀是极个别人的事,成为全体公务员的自觉行动。同时对不同层次级别公务员的优秀比例作出相应规定,改变目前优秀等次主要集中在主要领导人员身上的局面。另外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硬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条件,使之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公务员的危机意识。二是完善考核结果使用规定。通过多年来的实践及与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比较看,在考核结果的使用上应作相应改进。首先级别工资可调整为考核连续两年优秀或三年称职晋升一级,以解决公务员级别工资晋升时间跨度长、激励作用弱化的问题。其次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培训、奖励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另外要加大对不称职等次人员的惩戒力度,同时对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考核虽为称职但考核末位者,在惩戒方面也应有相应而具体的规定。三是要严格认真兑现年度考核结果,动真的来实的,通过公务员考核工作,营造党政机关竞争向上的氛围,使每一个公务员受到震动,有压力、有紧迫感,负重前进,切实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