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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公务员法律制度学毕业论文(4)

2014-01-30 02:35
导读:(二)公务员范围扩大从合理性上是值得商榷 我国公务员实施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例

  (二)公务员范围扩大从合理性上是值得商榷

  我国公务员实施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例如专职副书记;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关、各党派中央工作机关、妇联、共青团和侨联等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样的公务员实施范围,应该说是比较广的。党政应该分离,政企应该分离,执政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区分,参政党的工作人员也应该个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确区分,团体和团体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确区分。

  对于公务员范围是否应该扩大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公务员范围是根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尊重干部人事的客观情况,以及参照国外公务员公职、行政编制和负担三要素来确定的。这样做是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的。

  但笔者认为,公务员范围扩大从合理性上是值得商榷的,主要原因是:

  1、扩大了公务员队伍外延,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加重了财政供养负担。不利于推进政府转型

  一个合理的政府规模是维护和社会秩序、保持政府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当今各国也都非常重视控制政府公务员(或政府雇员)的规模。目前,我国公职人员的数量是三千八百万左右,与总的比为一比三十多。这么庞大的公职人员队伍,国家财政不堪重负。据不完全,在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中,有二十五个存在拖欠县一级公务员的问题。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全国拖欠公务员工资的县达到八百三十八个,占全国县总数的近百分之三十。于是在“搞创收”的旗帜下,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介入财政分配。基层公务员的工资都得不到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势必受到挫伤,就会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的稳定,而且客观上会导致一些单位和公务员各想各的办法,包括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助长不正之风,引起干群关系紧张。

  对于政府规模究竟应该有多大,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王通讯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指出,评价政府的规模判断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政府的规模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是否相适应;二是同等规模的政府是否提供了充分完备的服务。那么,根据王教授的标准,首先我国现在的政府供养人员规模事实上已经超出了政府财政保障能力范围,在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靠自筹经费的做法来维持庞大的机构运转从长远看是不可行的。其次,与外国相比,我国同等规模的政府并不具备提供同等价值的公共服务的能力。政府中真正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公务员少,很多本应社会化的岗位全由公务员担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规模并不是绝对规模过大,真正问题是公务员的比例、结构不合理,是公务员的“结构性过剩”和“运行性过剩”。政府改革的目标应该是着力在改善公务员结构和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建立一个高效精干的政府,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2、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执政党的行政化和国家化趋势,不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对这一规定,多者持反对意见,笔者也认为,世界上大多数政党都是纯政治组织,都不是公务员。而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实际上履行很多行政职能,把其列入并非不可;但党的机关干部,其产生、选举、任职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有明显区别,列入后如何管理?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法治既是对人治而言,也是对党治而言。党政分开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运行机制,造成两种后果。首先是党的主要领导人回避承担具体的政府责任。我国规定行政体制上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的行政首长是市长,而实际上的最高决策者却是市委书记,导致了权责不一的现象。其次,是政府职能被分割为若干“口”,由党的机构对口管理,形成了权力交叉重叠。各省、市等地方党委分管各项工作的工委书记和主管副市长不可避免地成为“重叠”的设置,党的组织部门、纪律检查机关甚至与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有直接取代其职能的现象。公务员法再将这些部门纳入公务员队伍,承认其履行公职,列入行政编制,将使党的机构更加趋向行政化,重叠设置的机构人员无疑又加重了财政负担。同时,如果把党的部门纳入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之一,就应该以的形式界定其工作范围、划定其权力的边界。而近年来党委的组织部门发生的各种腐败问题,都与其权力缺乏制约有关。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公务员法》笼统地回避了这些问题,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缺口。

  3、将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弱化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利于推进我国宪政体制建设和民主进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起点,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将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并提,将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相并列,不仅容易混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更容易削弱本已十分脆弱的宪政基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此外,《公务员法》将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亦直接纳入公务员队伍,实质上也没有正确区分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地位、组织形式与工作特点,为今后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埋下了制度屏障。

  4、将法官、官纳入公务员范围,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而公务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却有违法治精神。一是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等列入公务员范围,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容易引起法律之间的冲突。二是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加重了法官、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不利治建设。三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社会公众对他们的特殊要求与普通公务员是有严格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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