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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轻罪案件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也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盗窃手机 (价值 1050元)一审案件至少可以关押 13天却没有超期羁押。诉讼效率之低下、看守所压力之膨胀、被羁押人的人权被漠视,均可见一斑。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有 “快侦快结”的经验,机关有 “快捕快诉”的经验,机关有 “普通案件简易审” 的经验。只不过在适用对象的类别上我国的做法与国外的通常规定正好相反。我国 “快侦快结”“快捕快诉”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 ,而轻罪案件 “慢侦慢结”、“慢捕慢诉”也无人关注。
认罪轻案程序的综合效应是多方面的。第一,它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合理扩充了监督、监督的内涵。第二,认罪轻案程序符合法理,与《》规定的审判环节简易程序相衔接。根据案件客观规律,在侦查 、批捕 、起诉环节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使《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贯穿一线,更为完备。
2.2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 “宽”的一面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认罪轻案程序的目的之一和精神之所在。 “宽”和 “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要求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罚。认罪轻案程序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的一面,对罪行较轻,犯罪以后有认罪、悔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从轻量刑、减少羁押和快速办理等处理方式,是法律效果和效果的高度统一 。
2.3 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重申
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是坦 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而且近几年此政策在实践中出现被逐渐淡化的趋势。实务中,一个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另一个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但二者最终判决的结果却毫无二致。认罪态度充其量给法官一点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酌情考虑。认罪轻案程序的试点和实行,将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得到重申,并在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
王琳.认罪轻案程序的司法智慧 [J].大地,2008(17):72—73.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