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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完整。增加附卷联,易于归档成卷,便于备案查阅。其内容应载明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即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上级机关复议或向人院提起诉讼。并且还应载明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及方式。告知当事人于何时将罚款交于何地。法律文书的完整,保证消防执法的合法有效。
对于《防火检查记录》应作一些改动。执法的特有证据种类——现场笔录,其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具有证据效力。我们认为,《防火检查记录》应改为《防火现场监督笔录》,其作为消防执法监督对现场实际关况的真实记载,不作任何形容与解释,以及被监督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字,使其具有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成为消防执法中的法定处罚依据,其结合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使消防处罚做到证据确凿充分,特别对于实施当场处罚,其作为违法事实的客观记载以及违法人的签名,为日后发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切实保证消防执法的合法有效。
《防火检查记录》整改意见部分,由《防火监督意见书》代替,此文书由消防执法人员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意见,作为防火文书。消防执法人员准确清楚的写明所提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整改期限。一方面,有利于被监督单位从根本认识、学习消防知识,起到监督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消防法》规定对一些消防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处罚,此文书亦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明作用。
3、消防法规、办法的建立健全
《消防法》因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对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由各地区依实际而定。我们认为,作为《消防法》配套法规的省级法规中,在对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时,其制定的幅度不宜太宽,自由裁置权不宜过大。应根据具体条款分别作出规定,防止出现处罚的不适当和不严肃性。另应规定如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适用当场处罚,以得利于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