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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学毕业论文(2)

2014-02-17 01:29
导读:三、建立中国诚实信用的的思考 1.立法与司法的国际化 颁行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是调整关系的基本法,它是一个制成熟的标志。

  
  三、建立中国诚实信用的的思考
  
  1.立法与司法的国际化
  颁行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是调整关系的基本法,它是一个制成熟的标志。目前,我国迫切地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场律体系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运行,而民法典对于保障社会信用有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如果没有民法典的规范,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就缺少了运行的主干。虽然,我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民法通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款和规则已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符了。只有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才能约束各种经济行为,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在司法上逐步向判例过渡,在立法中明确判例的地位。参照国外立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另外,要依照诚实信用,完善制止滥用诉权制度。即一方当事人行使某些权利要以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反对为前提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实现某些权利要以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乃至实体利益为前提条件。
  2.加强市场主体——公司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角度讲,信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诚实无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信用短缺的时代,重构社会信用体系之时,我们不得不对公司信用的保护予以极大的注意。改善公司的“人”的因素的治理将会有效地防范公司的失信行为,提高公司的信用。各项有关对公司治理完善的法律规制都应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比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和对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完善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以及控制股东的诚心义务,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等。另外,坚持采用法定资本制。同时兼采资产信用,“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共同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3.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信用法律时,第一原则是要尊重个体的权利,尤其是赋予个人的权利,要界定清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收集、使用相关信息才是符合宪法。同时,个人信用资料的应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而不是向社会公开或随意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信用报告只能提供给:与信用交易有关的人;为雇佣目的;承保;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等。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选择交易对方的客观判断依据,并且不守信用者寸步难行。
  
  四、结束语
  
  信用是人类文明的果实,是现代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理念与法律意识。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交换双方以信用为守约条件,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信用更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对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民商法需要调整信用问题,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纳入法律的框架中来。
  
  参考文献:
  [1]马原.中国民法讲义[M].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1996.
  [2]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M].法律出版社,1986.
  [3]史尚宽.债法总论[M].荣泰印书馆,1978.
  [4]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5]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7]杨立新.人身权法.中国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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