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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实施与国家干预之关系学毕业论文(2)

2014-02-17 01:29
导读:三、法 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形式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手段并不单一,我国综合运用了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方式。经济手

  
  三、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形式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手段并不单一,我国综合运用了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方式。经济手段指由经济利益驱动实现,还未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以计划、、利率、汇率、、价格、补贴、经济惩罚等方式为代表的措施。行政手段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命令、指令、决定等直接调控经济运行的活动,但其使用易产生行政官员及行政机关随意行为的弊端。法律手段就是用法律来维护秩序,规范经济活动。经济法是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主要形式,它需要国家运用宏观和微观结合的干预手段来保障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全面均衡推动市场有效运行;它具有公私法混合的性质,平衡了市场利益结构,又借国家权力限制私权,达到最优化形式;它还可以规范政府的宏观和微观的活动。
  2.经济法也是干预“国家干预”的法
  国家干预克服了市场失灵的弊端,但它会产生无效干预,过度干预。除此之外,还有权力寻租、官僚主义、政策滞后、效率低下、高昂等失灵现象。政府干预是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政府自身是由作为人的成员组成,其机构及成员也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做出的决策可能有损公益,所以在经济法执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同时,还要干预“国家干预”,这与许多学者所提出的经济立法“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相一致,所以经济法也是干预“国家干预”的法。
  
  四、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法律规制
  
  为克制国家干预过程中的缺陷,经济法应就干预的主体、范围、时间、地域以及手段和责任做出规定。首先,应遵循干预有据、干预有度以及干预有效的原则,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准,坚持适度干预原则,将干预功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次,应对主体做出规定,以政府干预为主,但又不限于此,基于政府工作的庞杂性与具体性,应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和范围。第三,明确范围和责任。对象上应注意时机和范围,不缺位,不越位,需要时才能“出手”。第四,规范国家干预的手段方法。充分的运用立法手段,如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行为、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应用和保护进行规范,将多种手段完美结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国家干预联系密切,须注重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规制,有效结合“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功能,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格局,维护社会利益和经济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常传领,金纯.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现代,2004,(12).
  [3]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法学评论,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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