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反垄断执法权配置学毕业论文(2)
2014-02-20 01:29
导读:可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执法模式不应当成为一种长期的解决方案。除了美国在特定的时期的需求所产生的“双头执法”体制之外,世界上将反垄断法的三大
可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执法模式不应当成为一种长期的解决方案。除了美国在特定的时期的需求所产生的“双头执法”体制之外,世界上将反垄断法的三大制度分割开来由三个执法机构管辖的并不多见,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一大特色,而这种特色却与当今世界反垄断单一专门主管机构的发展趋势不符。因此,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仅仅是反垄断法”中国化”的一小“跬步”。我国现行模式只是为了反垄断法的早日颁布和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设计的权宜之策,随着我国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应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权威并且高效的执法机构,这也是大势所趋。
2 顺应政治经济改革,适时重构执法权配置模式
“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是停滞不前的,一部法律所调整的关系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其精神和价值取向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并且“一般性准则的确立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空的转换而有所不同”,我们应当在“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由此对不确定加以确定,使之符合立法宗旨。” 垄断的特征决定了反垄断法是一部变化性很强的法律。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在其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价值目标作出不同的反应。具体反映到反垄断执法权力,就是要根据不同的经济要求和政治形势来合理配置不同的执法权。因此,我们只有理性地面对现实,客观地立足我国国情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尊重规律和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来合理地改善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体制、科学配置反垄断执法权,惟有此方能建立起一个高效而权威的执法机构,进而确保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不可能成为长期的解决方案,必须根据具体的经济政治体制的要求作出灵活性的变化,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反垄断任务;同时,建立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历来的立法趋势和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我们不妨朝着这一个思路去努力,即将反垄断委员会适时地发展成为我国独立、权威、统一的并且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其他条件成熟时取消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权。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此设想,首先是源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依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要求,作为体制改革核心步骤的行政机关“大部制”改革方案已经付诸实施,以重点解决政出多门,政府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虽然大部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可以预见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趋势。这一趋势为将来把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反垄断法执法权统一到反垄断委员会提供了可能,进而解决多头执法的现状。
其次,是基于我国现有的立法现状。立法者在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时,已经为设计一个独立的机构预备了一个制度“外壳”,为以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了非常大的余地。另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案件处理权,其性质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且能发挥的功能和作用非常有限。但如果能够将其委员会制的外在形式得以充分发挥,经过未来的机构改革逐步将其转变成为一个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势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因此,逐步统一执法权于反垄断委员会,建立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地位,这既顺应了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符合世界反垄断立法的潮流。实践证明,一套好的反垄断实施体制是在不断的摸索当中形成的,由议事协调机构转变为独立执行机构应该是我国未来反垄断法具体实践的,正如当初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由咨询机构转变成独立执行机构一样,这也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当然,在《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不能急于求成,要在实践中逐步寻找出适合不同形势的权力配置模式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