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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渎职犯罪的整体认识不高。与渎职犯罪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惩处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程度不高。一是一些渎职人员所在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机关的查处不理解、不支持,公开为渎职人员说情,甚至找上级有关部门协调,给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带来不少困扰。二是相当多的渎职犯罪被认为是工作失误,或者以“维护大局”和“发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对“好心办坏事”的渎职官员予以谅解,即使被起诉到法院,出于维护大局等地方利益的要求,也往往不被判处实刑。三是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倘涉及贪贿腐败,往往民愤极大,而某些渎职行为,却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宽容。
三、加大渎职犯罪打击力度措施
1、加大惩处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一是广泛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对检举揭发者在保守秘密、保护其人身安全的同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扩大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二是对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上好法制课,向他们讲清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和工作失误的区别,减轻渎职案件的办案阻力。
2、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处罚力度。鉴于安全生产、征地拆迁、污染等领域重大事故屡禁不止及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灾难性,笔者建议,在现行《》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利用司法解释扩大对“情节严重”的界定,进而使多数渎职犯罪排除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罚。其次要运用否定式列举的形式明确不得适用“宣告缓刑”的情形,运用列举方式明确“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从而将多数渎职犯罪排除在“宣告缓刑”的情形外。
3、修改《刑法》典,提高量刑起点。在司法解释适用成熟后,应及时制订刑法修正案,提高渎职犯罪的量刑起点,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状况,充分维护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2] 《检察日报.廉政周刊》 2007年5月22日版
[3] 陈广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7年3月版
[4]刘宪权主编:《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2月版
[5]陈兴良主编:《刑法适用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1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