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第一,我国不少、法规、规章与WTO规则存在着较大的冲突,加入WTO后需要一段长的时间来修改或废止这些与WTO规则有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此时简单的将WTO规则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会破坏我国的法制协调统一。
第二,诉讼作为我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的一种司法活动,以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重心和特征,因此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行政诉讼中简单的采取纳入方式直接援引,似乎不可醛H缜八述,WTO规则体系庞大、内容复杂,极具专业性,而现阶段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因此在未经系统的培训学习前想准确把握WTO规则的内涵,难度颇大,惶论普通公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直接援引WTO规则,是否能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以及切实履行我国根据WTO协议所承担的有关义务,委实堪忧。
第三、虽然《》第7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该规定解决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当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但是,其他行政实体法、我国《》以及《立法法》均没有规定国际条约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等级,一旦条约与法律、法规等发生冲突,二者的效力何者为先?这是采取纳入方式后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尚付厥如。
第四、WTO协议本身并未规定其成员应给予协定以直接适用的效力,而且美国、欧共体等大多数成员实践中均否定WTO的直接效力,我国如直接适用WTO规则,将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因此,对采取纳入方式适用WTO规则的做法,我们必须慎之又慎。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指出: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该报告第68条又指出:规、部门规章和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将及时颁布,以在相关的时限内完全履行中国的承诺。如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此种时限内不到位,主管机关仍然将履行中国按照WTO协定和议定书承担的义务。可见,我国将主要是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法规的转化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只有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的特殊情况下,才可在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WTO规则。如最高人院于2002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审查,排除WTO规则的直接适用。
同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充分利用“一致解释”方法。即在国内法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通过将国内法解释成符合WTO规则的方式,既适用了国内法也没有违背我国根据WTO规则所承担的义务。如我国《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一致解释”可说是一种特殊的转化适用WTO规则的方式,当然,只有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着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才能运用这种方式。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幕亚平. WTO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的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贺小勇.论WTO协定与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5]马洪,王梦奎.中国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4月.
[6]鲁开根,汪大海.核心竞争力[M].北京:日报出版社,2001年1月版.
[7]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开创中国特色事业新局面[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