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稳定的秩序,重大刑事案件,随着缓刑适用数量的不断攀升,公安机关在对适用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时表现得力不从心,使得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未成年罪犯一旦无法得到及时的和引导,极有可能产生重新犯罪的意图。虽然我国尚未对社区服务令作出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令制度,使之在矫正未成年罪犯方面起到有效作用。
社区服务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要求其为社区提供劳务,用以代替其他刑罚,或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在我国,社区的网络构造体系是相当发达的,为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将未成年罪犯放置于社区之中,由社区机构对其进行考察,有利于充分认识并监督该未成年罪犯,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其犯罪行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制度对社区服务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这就使得相关司法和执法活动都因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受到制约。因此, 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社区服务令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③
3.罚金的适用
罚金是一种普遍的刑罚方式尤其是对犯罪而言,但是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是否适用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刑法并未禁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我国仅规定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未限制罚金的最高数额。对于未成年罪犯而言,刑罚方法是否可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呢?绝大多数未成年犯尚未独立生活,没有收入或没有固定收入,仍依靠家庭抚养,无个人财产。所以,对未成年犯判处罚金会很难执行,即使执行了,也起不到应有作用。他们无独立财产,判处的罚金可能由父母或其他亲属代缴,从而感觉不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也就起不到剥夺、改造、预防的作用,并且也很有可能使未成年犯及其他人产生以钱赎罪、以钱赎刑的错误印象。④
笔者认为,刑法没有规定对未成年犯不适用罚金刑,亦即对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罚金,但应当严格限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教育改造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目的出发,决定是否适用。在刑法规定对某种犯罪既可以适用罚金刑也可以适用其他刑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应当排除,而处以其他刑罚。在刑法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须同时适用罚金刑以及其他刑罚的情况下,对于那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的,对其判处罚金,就可以收到刑罚应有的功效,⑤而对于依靠家庭抚养、无个人财产的,就必须采取社区服务来代替罚金刑的适用。这样,一方面为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机会,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看法,另一方面,也能使罪犯认识到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承担犯罪的后果,而不能以钱赎罪、以钱赎刑。
4.前科消灭制度
所谓前科消灭,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我国刑法对前科消灭制度未作出规定。犯罪记录对未成年罪犯将产生以下影响: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刑事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职业和前途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将导致未成年罪犯永远被排除在社会之外。前科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存在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目的是为了防卫社会,这是其合理的一面。然而,未成年罪犯被宣告有罪或刑罚执行完毕后, 其曾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记录并不随之消除,而是被留在其里,与未成年人终生相伴,使人身危险性小或者已经悔过自新的未成年人不仅可能丧失某种权利或资格, 而且还会受到他人的歧视, 承受沉重的精神压力,与其他未成年人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造成学习、生活、工作诸方面的困难,毁灭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希望,使其冲突加剧,容易产生怨恨心理、逆反心理,极易形成反社会人格,甚至再次走上犯罪之路。⑥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而前科制度的保留则过分地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我们应当将刑罚观念从惩罚转变到预防,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自立自新的未成年人开启一扇重返社会之大门。⑦
注释:
①顾强著:《对未成年罪犯有条件适用无期徒刑的思考》,载《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09页。
②王俊杰著:《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载http://news.mzyfz.com/times/l/20080121/151827.shtml,于08年2月23日访问。
③吉朝珑、赵晓华、冯军著:《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方式社会化探析》,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第69页。
④王娟、李秋香著:《我国的罚金刑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载《少年刑法》2006年第4期,第55页。
⑤同前注,第55页。
⑥张蓉著:《我国前科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之理论探讨》,载《政刊》2006年第8期,第78页。
⑦同前注,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