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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防范对策(3)

2014-03-21 01:13
导读: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应着眼于应对等拥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竞争,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促进或扶持国内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形

  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应着眼于应对等拥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竞争,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促进或扶持国内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形成一批自己的“巨人”企业,提高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能力。我们应通过制定合适的产业组织政策,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产业结构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偏小、规模效益差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薄弱的现象。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实行战略联盟、利益联盟,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集中实力,节约,实现知识共享,以不断打破跨国公司所造成利益联盟的技术壁垒。

  3.建立健全相关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普遍要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完善的规范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制度体系,既要有效地防范和监控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又要保护好来华的跨国公司的合法利益。
  首先,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跨国公司对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保护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是应注意借鉴欧美的经验,他们拥有上百年的反垄断历程,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走弯路的成本;二是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垄断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反垄断的作用和效果;三是要建立有权威性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并应由法律赋予其较充分的职权。出台《反垄断法》的同时也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部分,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其次,建立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在相关的法律中规范并购行为,从根源上防范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虽然在对外资并购内资方面出台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防止外资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垄断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仍过于简单和笼统。能够对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反垄断法中对并购的规范是其内容的重要部分,如确立合理的并购准则体系,以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适当的监控;在证券法中确立股票收购报告制度;在产业政策的相关法律中,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通讯、广播、等,对跨国公司的并购实行限制。或者专门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

  4.加强行业竞争状况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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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跨国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应用“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建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其按一定的时间将其在该阶段内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规定其应当就有关质询的问题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合法的回答与合理性的解释。对跨国公司通过其在我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行径,可以借鉴欧美竞争立法中的“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加以控制。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本身暂时在我国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但由于其境外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就可视其与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同一经济实体而加以控制。
  建立重要行业市场集中度评估制度。市场处于不断的变化态势之中,各种经济力量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定期对重要行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存在多大程度的垄断,由谁垄断等。这是有效实施反垄断和防范限制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市场情况和行业结构的准确了解,在执行有关政策上就会失之偏颇。
  除立法及监管外,也可以考虑从市场和监督方面人手,主要是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民间监督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行外监督,形成社会监督力量。在当前执法和司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社会监督无疑是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使其成为政府监督的一支重要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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