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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实施道德养成教育(2)

2014-03-29 01:05
导读:二、创新教学方法并使其多样化 鉴于与本质区别,如欲使法律与道德恰到好处地结合。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启发学生,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

  二、创新教学方法并使其多样化

  鉴于与本质区别,如欲使法律与道德恰到好处地结合。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启发学生,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要融人道德。
  第一,道德教育不同于专业知识的讲授,所以便有人提议,为了加强专业中的道德养成教育,应该开设专门的道德养成教育课程,这也未免不可,但具体的授课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教师引导性,特别是通过老师对纷繁复杂的关系归纳、分析基础上,提出引导性问题,然后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例如,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王海现象”,可谓见仁见智。到底如何认识“王海现象”?这其中就涉及感性与理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又如“孙志刚现象”问题、法律援助问题、解决农民工拖欠问题,以及由于科学发展而引发安乐死、克隆人等问题都是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典型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促进法律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同步提高。
  第二,“诊所式教育”,即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即“通过法律实践学习的执业技能”。这种教育方式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与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吻合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传统法学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此种方法已经在一些西方的法学教育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AALS委员会已经在《校内诊所的未来》中根据诊所式教育任务确定了诊所教育的9项目标,其中有一项是通过学生亲身接触职业律师的习俗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感,这就说明了此方法不仅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是传统法学教育很难做到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质,适当使用“诊所式教育”还是大有裨益的。

  三、重新审视传统的“灌输理论”方式

  在教学实践中,“理论灌输”方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如课堂气氛沉闷,忽视学生反映,讲授内容与学生的教材或资料重复,课堂缺乏交流,内容与社会实践脱节等问题,因此屡遭批判。如将此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于道德养成教育,可能将会产生同样的不利后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事实上,法学教育不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选择问题,道德养成教育更非如此。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产生均有其特定的基础,任何方法的提出和采纳都不能脱离实际,新方法的引进对于传统方法应是一种丰富和嫁接,试图用新方法完全取代传统方法,实践证明是根本行不通的,即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因此,我们在创新教学方法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灌输理论”这种传统做法,实际上,这种方法是真正能够使理性法律知识与感性的道德精神有机结合的有效方法,它能使老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老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进行交流。课堂讲授存在的缺陷不在于方法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一方法的掌握不力、运用不当。我们应当启学生之所能,尊重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建立起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平等的双向交流的新模式,恢复灌输理论的本来面目。此外,道德养成教育可分为是理论教育和养成教育,在某种意义上,理论教育可以作为养成教育的前提,欲使受教育者将其道德行为习惯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来,必须有内心的思想驱动,而这种思想正来自于教育者日益积累的思想灌输,因此,道德教育方法就其本质来讲是辩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顾此失彼,那种包罗万象、一成不变的教育方法是不存在的,简单地人为地确定某一种方法为教育方法,即使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也会因其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方面而惨遭失败。因此,选择道德教育方法时,应坚持多元化综合运用原则。当然,多种教育方法的综合运用不是诸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理性选择和有机组合,即要坚持创新方法优先,兼顾传统方法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养成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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