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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范宪法:美国人的错觉
许多美国人似乎都相信,他们的宪法是所有其他民主国家的典范。然而,在那些与美国制度最具有可比性、民主体制长期存在、未发生中断的国家里,没有一个采用美国式宪政体制,这些国家无不例外地拒绝了美国式模式
(一)制完者宪法的缺陷
制宪者们尽管是明智的,但他们必然会受到自己有限能力的限制。我们相信,在制宪者之中不乏极具有才能和公共美德之士。麦迪逊是美围最伟大的政治科学家,而且,与他同时代的政治领导人是美国最富智慧、公共美德并献身于公共服务的人们。“制宪会议于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1年的1787年5月14日星期一在费城的州大厅召开”,在此之前的数月,麦迪逊象一名成绩优秀的学生准备一场重要的那样,仔细研读了最好的经典文献。然而,即使是麦迪逊也不可能遇见美国共和政体的未米。而且不能从后来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经验中获得教益。同样道理。从1903年的知识状况来看,莱特兄弟也不可能建造波音707。
制宪者们的智慧也许在1787年是最先进的。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庞大的代议制共和围所需要的可靠知识来说,往往还是匮乏的。在当时,大部分代表都很羡慕英国的宪政模式,但它却远远不足恰当的模式。而且,并末提供可真正与此相合适的代议制政府模式。Jl!是在这种局限之下,制宪者们创立了美国宪法。这一宪法严重缺失一个民主共和政体所必须的那些条件,这部宪法至少包含5种重要的缺陷:1.奴隶制:宪法未禁止奴隶制,也未赋予国会禁止奴隶制的权力。废除奴隶制,花去了大约四分之三世纪的时间以及一场血腥的内战,这至少使我们怀疑制宪者制定的文件是不是要被认为是神圣的。2.普选权:宪法未能保证普选权而是将选举资格的认定留给了各州。它心照不宣地将占一半的妇女、非洲裔美国人和美州原住民排除在外。3.总统选举:权赋予总统,根据制宪者设计和意图,总统的选举应该与大众多不关,也不受国会的控制。4.选举参议员:参议员的选举不是由人民而是由州的立法机关选举产生。5.司法权:制宪者们制定的究法未能限制司法部门的下叙权力,即它有权宣布由国会合法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违法。
(二)制宪者宪法的民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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