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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的有限作用
1987年的一次显示,美国人从整体上强烈的支持宪法,然而。其中一个问题的结论引人注目。当回答者被问及“在对待所有人一律平等这一点上表现如何?”时,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回答说它表现得很糟;百分之八的人没有表达意见;仅有百分之四十一的人认为它做的很好。
(一)选举人团的缺陷
在宪法设计,没有哪一部分的瑕疵暴露得比选举团制度更快。为什么制宪者会选择选举团这种解决方案呢?他们想将选择总统的权力从大众手中移开,而将此职责放到一个精心挑选的由明智、杰出和善良的公民组成的机构手上。这一标准观点的主要来源是汗密尔顿所写的《联邦党人文集》第68篇:“直接选举应该由这样一些人来完成,他们最善于辨别适宜于一职位所需要的品质,可以在仃助于深思熟虑的条件下行事,并能够适当的把_。切理由和主张都综合在一起,以便做出选择。”1800年选举已经显露了选举人团制度的弊病,虽然制宪者们在选举人团制度设制度的设计上的疏忽很容易得到纠正,但在1800年选举中明显暴露出来的其他缺陷,却仍然悬而末决。直到今天仍然如此。
即使选举人是由大众选举产生的,选举人团还是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三个不民主的特征。
第一、赢得最多选民赞成票的候选人,却有可能无法赢得选举人的多数票。从而在总统选举中败北。例如,2000年的选举,投向第三党候选人的选票使两个主要政党的候选人都未能赢得大众的多数票。
第二、大多数人偏爱的候选人失利。如果投票人有机会在势均力敌的2000年选举中有进行第二次选抒的机会,那么,第三大党候选人拉尔夫.纳德的大多数选票就有可能流向副总统戈尔,那样的话,戈尔就有可能赢得总统的职位。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代表权的不平等
代表权的在总体上的不平等,产生于参议员名额的固定分配,每州不论多少均为两名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州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合众国之参议院,参议员任期六年,各有一票表决权。
一部宪法从两个多世纪以前向世界宣布的和判断取得了自己的合法性。这一判断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最求幸福的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在一群人中建立起了政府,政府的权力的正当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如何,一种政府形式一旦破坏了这些日标,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以人民看来最有可能实现其安全与幸福的原则纽建新的政府安排其权力那么,政治平等是一个值得追求饿目标吗?
如果我们相信一切人生而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为了确保这些权利,才在人民之中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权力的正当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那么我们就有义务支持政治平等这个日标。政治平等需要民主的政治制度。在致力于民主和政治平等的人民巾问,宪法应该服务于这些政治目标,其途径是帮助维护这样的政治制度,它促进公民问的政治平等,促进对于政治平等和民主政府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所有必要权利、自由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