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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例原则的位阶学毕业论文

2014-03-31 01:3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试论比例原则的位阶学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目前比例原则在我国只是停留


  摘要:目前比例原则在我国只是停留在学理的探讨之上,而在实践中适用的则是合理性原则。近些年学界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质疑和诟病浮出水面,相对的关于引入比例原则的探讨则非常热烈,本文试图对比例原则的定位进行简要的介绍,试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比例原是一项原则还是原则;第二,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是一项基本原则还是特殊原则?

  论文关键词:比例原则 宪法原则 基本原则

  一、引言

  比例原则起源于l9世纪末期的警察观念,该原则最早为德国所提倡,开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随着判例和学理研究的积累和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被扩充到其他行政领域。德国的行政鼻祖奥托·麦耶在其《德国行政法学》一书中最早明确的提出了比例原则,‘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发展至今,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大致可作如下表述: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此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即行政目标的实现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之间应有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领域具有独特的地位,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不为过”。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仅要合法,还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形式的法律,而且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法理”。目前合理性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推崇,而比例原则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盛行。两者都可以作为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都追求着一种实质的正义,两者均建立在一种“更重要、更科学的关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方法、理由及效力关系的基础之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在德国,比例原则已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司法审查,已经获得了一种宪法的地位,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合理性原则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原则,没有获得宪法的法律地位,它主要被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只是司法审查的标准,不适用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

  二、比例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还是行政法原则

  (一)德国的比例原则
  认为比例原则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的代表国家是德国,但德国基本法中并没有比例原则的明文规定。德界大体上一致把比例原则视同基本法律原则,而这种理念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联邦宪法法院就认为比例原则是渊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及基本人权的本质的最基本法律原则。宪法领域的比例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才能够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
  首先,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时必须考虑该项立法是否能够达到“欲求之目的”。其次,其采取的手段和目的必须具有相应性,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手段均可达成目的的话,立法者必须采取那种对人民所造成的基本权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且所要追求的法益与因此而被侵害的法益间要有适当的平衡关系。以上是德国对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大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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