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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利本位视野下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探析(2)

2014-04-06 01:03
导读:二、目前高校学生权利的认识偏差 高校学生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拥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高校的受者,拥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二、目前高校学生权利的认识偏差

  高校学生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拥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高校的受者,拥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权利本位理论下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基本权利的分配不受歧视。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高校学生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高校学生在行使其权利时,不仅受规定的限制,还受高校权力的限制。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权利主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是对绝对支配权为标志的“权力本位”的反抗,表达了一种更为先进的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但是高校学生容易对自身的权利认识产生一些偏差。一方面,他们有可能认为“个人权利本位”、“个人利益至上”,强调自身个体的权利,而对集体的权利、社会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避而不谈,从而导致个人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很有可能使一部分高校学生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自身的义务。他们认为权利本位是只要权利、不要义务,权利和义务没有什么相关性。在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上,他们看不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

  三、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1.保障理念
  (1)以生为本。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中,始终不能离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被誉为“终生校长”的梅贻琦先生明确主张:“办学校,特别是办大学,应有两种目的:一是研究学术,二是造就人才。”高校永远不能回避培养人才的基本职能。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怎样培养的问题,高校一定要按照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掌握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积极主动地运用恰当的方法,引导学生成长,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以学生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高校需要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观”,有意识地改善学校的育人,营造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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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是高校的一个重要特色,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密切相关。自主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治校。民主治校即大学所有成员或成员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或参与管理的某个环节或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组织形式包括全校教师大会、理事会、校务评议会、学术委员会及各种专业委员会,为一种大会制及委员会制的治校模式。
  (3)依法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在全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共识,的法制化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和应  有的回应。在依法规范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正当。从法律学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通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二是责任管理。责任高校管理原则是全部高校管理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高校管理法规的核心和基本精神。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高校管理法治化。
  三是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对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非常重要,失去司法审查作为最终保障的任何民主制度最后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4)正义程序。在高校管理中,正义程序主要是针对瑕疵程序设置的。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瑕疵程序表现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公告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听学生陈述或申辩、遗漏法定程序、违反时效制度、违反回避制度六个方面。正义程序的设置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步骤上要有相对人的参与,要能体现学校机关与学生的平等性和协议性,这体现正义的平等分配原则。
  第二,因为学生在学校行政这一特别权力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方式上应当体现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照顾,这体现正义的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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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学生管理程序中的顺序应当体现学校行政机关权力合理有效的制约,这体现正义的矫正原则。
  第四,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在时限上应当体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正当照顾和学校行政机关权力的适当限制,这体现正义的差别原则和矫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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