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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利本位视野下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探析(3)

2014-04-06 01:03
导读:2.保障措施建设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建设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以及其他的规定,向学

  2.保障措施建设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建设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以及其他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二,学生诉讼制度。高校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为两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方面由于高校的权能否接受司法审查颇具争议,致使大量的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的权利纠纷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另一方面由于学生状告母校的舆论压力大而致使诉讼难以进行。
  第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其他的学生维权制度建设
  第一,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高校教育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适合由仲裁机构来裁决。仲裁解决教育纠纷,具有简便、迅捷、低和公正性强的优点。在解决教育纠纷时,独立的教育仲裁组织和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必不可少。
  第二,学生听证制度。它是指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申辩、质证或学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征求学生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制度。
  第三,教育调解制度。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教育调解制度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因为该制度下的委员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之中,对教育纠纷的调解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同时也提高了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自身的法律修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第一,加强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也包括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教师的教育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从我国法治实践来看,执法力度是不够的,一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给侵犯高校学生权利提供了条件。
  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一般性原则,如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及行政正当原则。另外,基于高校的特殊性,在高校行政执法中须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如保护学术自由原则、保护受高等教育权原则等。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行“法”的活动,首先必须有被执行的“法”即执法依据。高等教育的行政执法依据分为高教律规范、高教行政规范、高校校纪校规。另外,在高教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下列规则:就高不就低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特定区域(范围)适用的规则、呈请有权机关裁决的规则。

  3.权利认识的教育导向
  (1)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任何社会都必须授予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然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法律理论知识教育
  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教育过程中,不仅需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让学生对专业的法律有了解的过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培育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法律情感
  当高校学生能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的时候;当个人的动机“从单纯利害打算的最低阶段开始为权利而斗争,驶向主张人格其生存条件的更理想阶段,最后达到实行正义理念的高峰的时候,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法律情感便会形成。这种神圣的法律情感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的信仰,这种信仰是一种类似宗教信仰般的情怀。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律明显地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才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仰、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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