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该法对ADR措施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地位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而是依赖于联邦法院在设计ADR程序时的慎重考虑。仓促实施该法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随着所谓“次要案件”被运用ADR程序迅速处理,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二流正义”①,也有可能是ADR程序变为通往之路上的另一种障碍,变的对当事人或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对正义的关注需要慎重对待,因为,标准的正义概念总是与司法判决的原则和程序相关联的,ADR代表了一种不同的正义模式。司法判决着眼于服务公益(公益维护型正义模式),而ADR则着眼于服务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服务型正义模式)。既然,ADR措施因其不同于司法判决而备受推祟,那么就不应要求ADR与传统的正义概念相同一。而且,对ADR正义模式的认识应该成为评价法院ADR措施的质量和功效的前提,同时应将ADR有效的融入到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去。
二、多种纠纷解决模式
法院在实施该法的时候,对何为成功的法院ADR体制应有明晰的认识。与司法判决相比ADR服务的目标和利益的侧重点不同。要评价一项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ADR措施,法院应当首先对各种ADR措施进行全面的了解——而且这种了解不应仅限于法院体系内现有的ADR措施。法院在选择具体的ADR措施时,应当首先明晰它们之间的差别。与裁判性的ADR措施相比,协商性的ADR措施(如,调解)是为了指明争点,促成妥协。ADR程序的内在价值,如:迅速、结果的非对抗性和程序的当事人控制等,会随程序的展开,以不同的程序步骤、不同的程度积累;同时,也容易因程序本质特征的丧失而丧失。并非只要贴上“ADR”的标签,就能产生ADR的预定的内在价值效应;相反,如果实施不当,则会弊大于利。
(一)各种ADR措施
ADR在私法领域获得发展,从而为自然人和商事主体提供了一种诉讼以外的使他们之间的纠纷获得解决的方式。以ADR代替诉讼解决纠纷,对纠纷当事人来说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优点@:首先,通过缩短达成最终解决方案所用的时间,节约当事人双方及机构的资源投入,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其次,ADR可以使纠纷在友好的前提下获得解决,从而避免了对抗;再次,ADR可以改进当事人对相互间的纠纷的控制能力,促使他们对纠纷解决方式和条件的选择负责。
一些ADR措施是裁决性的,如:仲裁,它们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强制性的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而另一些则是协商性的,如:调解,是由中立第三方帮助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为说明裁决性ADR与协商性ADR的差别,及各种ADR所内含的变异,有必要以最通常的两种ADR措施:仲裁和调解作为论述的基点@。仲裁意在取得对纠纷的权威性解决,相对来讲更接近于司法判决。在商事领域,当纠纷主体意图避免进入诉讼,但同时又希望由第三方作出一种具有约束力裁决时,仲裁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可资利用的仲裁措施是多样的,纠纷主体为避免诉讼的迟延和高,可能作出运用简易仲裁程序仲裁的选择。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主体可能对程序事项和裁决标准拥有绝对的自主权。而意图在采取一种非诉讼裁判性程序的同时,对一些程序因素——仲裁地点、裁决主体的资格、裁决主体的国籍等——加以制的纠纷当事人可能选择相对复杂的普通仲裁程序。在普通仲裁程序中,对证据的展示和辩论的进行可能存在严格的限制,同时裁决主体被要求运用既定的判决规则作出裁决。调解意在促进协商,它有赖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处分和相互协作。调解者运用一种先行于其它程序——如,诉讼——的程序,协助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通常运用于纠纷主体间保持持续交往的领域。调解者设计、操作调解程序,而最终的调解结果完全掌握在当事人自己的手中。调解者对程序事项具有广泛的权力。调解通常以纠纷主体及调解者的公开陈述为起点,其它的程序事项则可能因调解者的具体处理和案件的具体特征的不同而有巨大的差异:协商的次数和期限、对背景因素和关联事项给予的关注、调解者会见纠纷主体的方式——单独会见或共同会见、是否需要代理人等所有的程序事项都可能有所差异。
多种ADR措施已经获得认同,有的是裁决型的,有的是协商型的,也有的将二者相结合——我们称之为结合型,每一种ADR措施都包含着无穷的变数。传统型的ADR措施包括: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社区促进、和解会议和调解~仲裁。ADR改革的组织和实践者仍在探索设计满足特定需要的ADR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