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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初探——试析我国应然立法选择(4)

2014-05-03 01:03
导读:在一定程度上,它可能造成第三人在明知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取得物之所有权,损害出卖人利益。关
在一定程度上,它可能造成第三人在明知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取得物之所有权,损害出卖人利益。关于此点,可借助善意取得制度来规范,只保护善意第三人,此时不适用物权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哟个完整的规范群,它们有各自的适用空间。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结合,使得我国第三人保护制度和物权变动更加科学化,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争议性,可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主、物权行为无因性为辅来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保护制度和物权变动制度。
  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体系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法体系也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具体来说,我国立法应选择以善意取得为主,无因性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交易安全。主要运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以补充,使得两种制度相得益彰,共同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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