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问题探析学毕业论文(4)
2014-05-18 01:10
导读:一方面集体土地在符合规划等条件下可以与国有土地一道直接入市用于各种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和国家一样,可以自主与本村村民或
一方面集体土地在符合规划等条件下可以与国有土地一道直接入市用于各种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和国家一样,可以自主与本村村民或其他主体(包括城市居民)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二是在农村集体和村民关系上,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具有很强的福利性质,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因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设定还是应限定在本村村民的范围,应当允许村民无偿取得;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东部沿海或城镇周围等建设用地需求较多的地方,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已经很小,土地的功能有所转变,这些农村的宅基地大量向村民以外的主体设立、流转甚至直接入市(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小产权房就是最好的证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综合考虑公平与效率,在制度上应作出回应,采取宽松的态度,允许农村集体和农民自主设定宅基地使用权。
具体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在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和有偿取得问题上,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第一阶段,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为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实现宅基地取得的初始公平,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总体上还是应该坚持仅限于本村村民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做法[2];但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制度上应有选择的空间,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收取使用费;决定有偿使用的,村集体可以自主决定收费的范围、标准、方法等,这是农村集体的应有权利,国家不应过多干预。第二阶段,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后,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身份差别基本消失,农民有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农村社区的开放具备了条件,在宅基地使用权设定上可以按市场方式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有偿出让,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增加集体收益,但可以规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具有优先权,以保持农村社区稳定;国家应在土地市场规则、市场培育、市场监管、中介服务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三)完善宅基地收益分配关系
随着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推广,特别是在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直接入市后,农村土地价值会大幅提高,集体、农民的土地收益会大幅增加,但也会带来地区收入差异拉大等问题,既需要完善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也需要完善税收制度调节收入。首先,不管是给村内还是村外的人使用,只要有收益,都属于宅基地所有权的收益,都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集体的公共支出、村民的福利改善等方面,其用途由村民自主决定;应完善村集体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其收支行为,加强对集体财务会计的监督。其次,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民主决定宅基地收益的用途等,通过对宅基地收益的享有而实现其村民福利和居住保障(即变实物保障为价值保障)。再次,国家作为管理者,通过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获得相关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此外,在允许集体和农民自主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应采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给总量、实施用地项目指标控制、明确宅基地的利用条件等方面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制,实现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和谐。
注释:
[1]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但在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务院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这一改革措施中途停顿。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以后能否自由流转的争论已经很多,笔者认为在保障初始取得公平、实现农民的居住权保障以后,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处分是其应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乃大势所趋,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中国大学排名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4.
{2}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1.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1 -252.
{4}[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5}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
法学[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340.
{6}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40.
{7}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3) :116 -123.
{8}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9,(1) 3 -11.
{9}[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 -1965)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60.
{10}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J].法学评论,2005,(4) :24- 30.
{11}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 (2) :31 -37.
{12}龙花楼.中国农村宅基地转型的理论与证实[J].
地理学报,2006,(10):1093-1100.
{13}王万茂.土地资源部门间分配与耕地保护[J].中国土地科学,1997,(2) :1 -4.
{14}梁亚荣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与实践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51-155.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5}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 (2) :31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