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学毕业论(2)
2014-06-06 01:12
导读:(一)我国现行再审事由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性质,可以将它分成两类:程序性瑕疵,包括第三、四、五、八、九、十、十
(一)我国现行再审事由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性质,可以将它分成两类:程序性瑕疵,包括第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和“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实质性瑕疵,包括第一、二、六和七款。具体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对我国再审事由的分析
1.实质性的再审事由是修改后的败笔。有学者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质性再审事由的规定进行了批评,认为将实质性事项列入再审事由是一个失误,且实质性的事项是在再审前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下,对案件先入为主式的认定。尽管新出台的再审的司法解释(对实质性再审事由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使实质性再审事由从主观转向客观,但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仍存在问题:
第一、再审司法解释中第l0条第三项规定“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笔者质疑重新鉴定、勘验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的合理性。下面两个典型的案件可以很好地说明笔者的质疑。黄静案中,死者曾做过五次尸体检查,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龚如心遗产争夺案,中美两国专家对遗嘱签名的真假有不同的鉴定意见。从以上的两个案件可以看到,本来鉴定只是根据现有有限的材料尽可能地向世人还原案件的情况,不同专家很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这跟所依据鉴定材料的不同和每个专家对被鉴定物的侧重点不同有关。而法官根据双方专家的鉴定来判定案件,再审的司法解释把重新鉴定、勘验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为新的证据是不合理的。因为,连专家间都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法官在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很难准确地断定鉴定结果的真假,况且法官采信哪个鉴定结论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每个法官可能在采信上都有不同看法,以这个理由来启动再审程序未免过于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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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七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笔者认为该规定也是不合理的,应该取消。尽管新出台的有关再审的司法解释将管辖错误的程度定位为“严重违法”,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管辖错误的问题上,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而且对异议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这两个双重的救济。同时,我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来就不是很清楚,比较杂乱,以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足以启动如此高成本的再审程序,再审以牺牲程序的稳定性的程序正义换来个案的实质正义,是一个高成本的诉讼程序。要改变我国诉讼的很多问题应该从程序正义下手,养成对程序正义的尊重。把违反管辖作为再审的事由是为了打破现实中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尽量减少由于诉讼带来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但是不能忽视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法院都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联系的,因此,想通过对错误管辖的事由来启动再审程序是不能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的。
2.存在兜底条款。再审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针对它的错误而给予的当事人的一个救济渠道,再审制度是在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和理念与判决的稳定性原则即既判力两种法益之间权衡下得出来的制度,一方面我们要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法的根本目的;但同时我们也要维护判决的稳定性,树立司法权威,这是实现法的根本目的的必要途径,如果在执行法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很好的程序来实施法的话,那么法律就只能是好看的漏水花瓶,不能实际执行。因此两个都必须兼顾,失去任何一方的法律都不是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尽管修改了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的条件更加明确,但还是有一个兜底的条款,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法在规定再审程序的时候都没有兜底条款,只是在规定的时候将可以再审的事由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出来,可见各国对于再审的启动都是非常慎重的,把再审的事由控制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客观的范围之内。兜底条款破坏了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和理念与判决的稳定性原则的平衡,这种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这要取决于法院的行使,但肯定损害了法的稳定性原则。 中国大学排名
兜底条款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现在我国司法水平不高,错案的情况可能发生,指望通过扩大再审的适用范围更多地纠正错案,使社会的实质正义得以伸张,这个想法是不正确的,解决司法水平低的根本手段是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的环境和相关的制度设置,仅仅通过扩大再审的适用范围的确在一定时间能达到纠正错案,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但是从长远来说,这种做法只会腐蚀司法权威,动摇整个司法程序正义的根基,因此,应取消兜底条款。
三、对现行再审程序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