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学毕业论文(3)
2014-06-19 01:24
导读:无过错方要想获得补偿,于法无门。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仅根据忠实义务这一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我们的
无过错方要想获得补偿,于“法”无门。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仅根据忠实义务这一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我们的法律一方面肯定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赔偿,但另一方面却又否定这种利益的可赔偿性。另者,一方仅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如果其以重婚罪的名义直接去人民法院自诉,人民法院又可以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样是不想离婚,无过错方或许只想让其配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负责任而已,提起民事诉讼却没有门路,而刑事诉讼的大门却敞开着。这样的制度显然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因为刑法是最后的保护手段,而不是一开始就跳到前台。在我国古代之所以会直接规定为刑事处罚,那是因为民刑不分,而现在我们不应再倒退至那个时代。司法解释不予受理的规定直接扼杀了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使得刑法直接来到了前台。因此婚内侵权救济制度是必须建立起来的,这样才能完善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
最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在我国《婚姻法》上除了重婚,还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仅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而无单独要求赔偿的权利。如前所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仅只包括这两种,还有许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通奸。对于通奸,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受害者单独提起诉讼。依照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妻方通奸的第三人,其行为构成对夫权的侵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日本判例,对与夫通奸的第三人,妻亦可请求损害赔偿。依照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对与他方通奸的第三人,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索取赔偿;[10]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了也肯定了一方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此,笔者认为,应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当成侵权行为来研究才能完善对它的规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仅仅是离婚损害赔偿。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第2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11]由此可见,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重在对权益侵害的行为,而该权益究竟是法定权利还是利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台湾地区作了区分:如果是侵害的是权利,无论过错或过失;如果侵害的是利益,则为故意背于善良风俗。[12]前面有提到,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应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仅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肯定也就侵害了法定权利(配偶权),当为侵权行为,侵权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婚内侵权之诉,司法机关不应该关闭此项大门。只有这样,第四条才代替道德起到了作用,对整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形成一个有层次的制度。但基于配偶权为相对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往往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完成,配偶一方侵犯了配偶权自无争议,但第三者所作行为的性质是否一样呢?如在台湾,是否配偶一方适用第184条第1项,而“第三者”则为第2项?另者,在无过错方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实属婚内侵权,此时的赔偿制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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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我国民
法学界多
数学者主张;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其必须具备四个所谓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就是,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②次要有“违法的行为”,这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先决条件;同时还要求这两者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③还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13]根据上述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首先,损害事实。损害一般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一方造成的损害基本上为非财产的损害,即夫或妻因对方的婚外性行为,在精神上感到非常痛苦。通常要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者因其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而深受刺激,引发某种心理疾病,因此花去的医药费,也应算损害事实。其次,“违法的行为”。前面已提及,由于配偶权是相对权,对该违法行为应作区分:配偶一方为的行为与“第三者”所为的行为。配偶的行为肯定具备违法性,因他直接违反忠实义务。而“第三者”呢?他/她的行为侵犯的到底是什么?台湾的司法判例首先肯定了“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大多数判例都认为“第三者”侵犯的是法益而不是权利。要明了这个问题,举个相似的例子来说明:债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便是对债权的侵犯,不过其需承担的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而是违约责任。但是第三人如果恶意侵犯债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14]债务人侵犯的债权与“第三者”所侵犯的债权所蕴含的意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