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4)
2014-10-24 01:04
导读:票据法的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的严格原则。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持有票据就享有权利,无须相对应义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的严格原则。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持有票据就享有权利,无须相对应义务的履行。
五、结语
为什么在票据法上会形成上述独特的法律思维呢?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是一部法律的法律性格的表现,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和生活共同塑造的。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顺畅的流通以达到支付、信用、融资等的功能,假如票据失往流通性,票据也就失往了生命力,票据法的制度设计,解决票据的思维方式必然要保障票据功能的实现。因此,“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二是保护交易安全。这两个宗旨也可以以为是票据法的最高立法原则。”[17] 在进行票据制度的设计时,其规范完全是一种技术性规范,把票据设计为一种文义性、无因性的完全有价证券。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终极都可在票据上关系与票据外关系相分离上找到理由,这是票据作为文义性、无因性证券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流通性的必然要求。也正是这些决定了票据法的性格,以保障票据的流通为宗旨,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与生俱来的。
无论从西方票据制度的产生和来看,还是从我国票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达,是商品经济中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18][19]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速度不断加快,商品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作为交易工具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求一种安全、便捷的交易工具,票据应运而生。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流通票据久远,可以追溯到12世纪甚至更早,但是票据法却是适用于的。它必须是紧跟交易行为的发展,贸易习惯的变化以及市场技术的迅速更新换代。[20]票据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空间——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决定和塑造了票据法的思维方式,以维护票据的流通,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假如按照一般的民法思维,是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的要求的。
大学排名 注释:
[1]谌洪果:《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载于《法律》2003年第2期,第9页。
[2]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3]郑成良主编:《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4]刘心稳著:《票据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5]施文森著:《票据法新论》,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21页。
[6]施文森著:《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21页。
[7]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7页。
[8]赵新华著:《票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9]赵新华著:《票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10]王小能编著《票据法教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384页。
[11]王小能编著《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384页。
[12]这里所说不存在“票据责任”的概念是由于通常所说的“票据责任”实质上就是“票据义务”,但应该留意的是,在票据法上是存在 “票据法律责任”概念的,该责任不同于“票据责任”,它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3]赵新华著:《票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14]这里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15]赵新华著:《票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16]赵新华著:《票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17]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