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所有权保存制度(2)
2014-12-14 01:20
导读: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所有权保存采取登记的方式就能产生较好的公示效力,题目是动产所有权保存的情形下,其最大缺陷正是所有权人缺乏占有的公示性,
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所有权保存采取登记的方式就能产生较好的公示效力,题目是动产所有权保存的情形下,其最大缺陷正是所有权人缺乏占有的公示性,第三人很难知晓所有权的真实情况,假如买受人违反约定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如何保护出卖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所有权变动方式,建议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能够产生所有权保存的法律效果,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