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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权利配置(3)

2014-12-24 01:53
导读:在多国分工已经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同一团体之间的关系企业,或许会面临有关专利权治理的题目,因应不同需求而有着不同的情况。例如,共同申请而同

  
  在多国分工已经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同一团体之间的关系企业,或许会面临有关专利权治理的题目,因应不同需求而有着不同的情况。例如,共同申请而同时取得专利权,或者其一申请后,将来再为授权给关系企业的考虑,甚者直接交付信托。
  
  1,取得专利权作为将来诉讼之预防
  假设公司内部已经将研发中心分立出来成为一独立的法人,并且将制造单位也独立成一生产基地之法人,在研发中心不断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有很多专利权产生,假如所产生的专利权仅为该研发中心所拥有,亦不对关系企业或生产基地加以授权,则令人稍觉可惜,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攻防武器,也是筹码。非常简单的一个道理是,以站在原告(Plaintiff)的态度而言,假如要指控他人专利侵权(Infringe—ment),应该会先评估被控侵权方(Defendant)反诉的力道,假设被控侵权方仅有几件专利权,或甚至是毫无专利权的情况下,不论后续原告胜诉与否,一开始的诉讼评估也许就已经毫无后顾之忧地启动诉讼机制。因此,被控侵权人若无任何专利权或仅为少量专利权,这种情况是对被控侵权方不利的,反言之,假如只要一个专属授权(Exclusive licensing)的登记,或者专利开始申请的时候,就以共同申请人(Co—appdicant)的地位让关系企业也取得专利权,似乎可以间接地减少被控侵权的机会,由于原告必须考虑立即承担被告反诉(Counterclaim)的风险。
  
  2,技术转让与发明人激励
  亦如前段所述,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型态是朝向专业分工,同一事业团体下,研发中心与制造基地分离,而成为不同的法人,也许在同一国境内,也许跨国。基于这种型态,也许基于公司鼓励研发的政策,而多加思考技术转让与发明人奖励之间的题目。很多公司已建立其激励发明人的治理程序或相关作业办法,一般分成三个阶段作为奖励的依据,分别为创意提案时、专利领证时与授权实施(Licensing)时,而下段主要在说明,当研发中心进行技术转让给生产基地进行量产时,可能需要考虑的地方,例如技术转让的程序履行与发明人的专利授权奖励配套措施。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技术转让与使用费收进
  关系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在规范上较为不严谨,可能包含:需求方提出技术转让请求之程序,例如定义技术需求范围、设定技术转让期间、定义技术功效、指派技术转让学员与拟定技术转让合同时,将上述需求明订于合同之中;又可能包含供给方提出技术转让程序之规划,例如编辑技术转让手册、技术转让时间规划、指派技术转让负责人或团队、概估技术转让用度、关联专利权调查与教育练习在人、事、时、地、物上的规划;再者为技术转让合同之签订,例如双方确认整体合同金额、技术范畴、职员安排、时程规划、练习课程、技术手册转让、专利授权登记、保密约定、旅费、住宿、保险、税务等支出明细的呈现,以及相关后续的技术转让执行与结案。在此需要关注的地方是,假如这项技术有牵涉专利权,且技术转让时有包含专利授权的使用费收进,而在发明人奖励上,也许可以将授权金的收进部分作为发明人奖励,也许也是营造激励研发政策落实的环境。
  
  4,共有关系不对权利主张产生稀释
  前述有关专利权共有的想法,可能发生在同一事业团体的关系企业,或是实质上不同、亦无从属关系的两个法人之间,而以下提出讨论的议题在于专利估价后的无形资产之计算,可能会有在不同情况下账面价值被累积放大的题目。按法理,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任何一位专利权人皆能自行主张专利排他权而不需经另一方之允诺,对于同一专利权之多数专利权人而言,该专利权皆为百分之百可独立行使,并不会产生稀释的效果,因此,从权利的主张而言,同一专利权之单一专利权人与同一专利权之多数专利权人并无不同,除非契约另有约定,否则基于同一专利权底下之多数专利权人,皆享有对等之权利,例如某件专利之权利请求项数为三十项,且有十个专利权人为共有关系,基此,该十位专利权人皆得主张该专利权之三十项权利请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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