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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5)

2015-01-12 01:09
导读:3.放宽内销比例。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办成产品出口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除非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者中国需要进口


3.放宽内销比例。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办成产品出口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除非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者中国需要进口的,才答应给予较大的内销比例。为了贯彻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保持以外向型为主的格式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但涉及进口许可和配额治理的产品除外)。特别是对于高项目和大财团、大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项目,更应让出部分国内市场,甚至答应其自行确定内外销比例。由于这对中国来讲,是以市场换技术的好办法,而对外商而言,却是一项优惠措施。

4.延长经营期限和扩大经营范围。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和有效地引导外资投向,国家可对那些规模大、风险大和资金回收期长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基础项目,答应其延长经营期限并扩大与这些项目有关的经营范围。
5.提供优质服务。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同样是改善中国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长期以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必须经过立项、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即实行逐项审批制度。实行该项制度由于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而有碍于进步办事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了外资的引进。因此,中国应当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及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在这方面,经济特区的做法是值得鉴戒的。,在深圳的外商投资项目只要不属于《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和六种除外项目和情形,〔8〕投资者则无须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直接到深圳市工商局或保税区治理部分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市外资办备案即可。即使对于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也实行“一站式”联审制。〔9〕具体做法是,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治理服务部分集中在一起联合办公,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集招商引资的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为外商提供“一条龙”服务,使投资者只需进“一个门”就可办齐有关投资的各项手续。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第二,简化外商出进境手续。这项优质服务已在中国经济特区得以体现。在海南,外国人到岛内洽商投资、贸易等,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进境签订手续;需要常驻的外国人及其随行眷属,可申请办理多次进境签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有有效证件或护照的,前往海南岛及转住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无需办理签证。〔10〕而在深圳,外商到经济特区内投资办厂或兴办其他企业,均可办理往返多次有效的出进境签证。深圳口岸匀设有专用通道,并延长海关出进境关闸时间,方便外商出进境。外国旅客进进特区,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可免予办理签证手续。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也同样为外商出进境提供了方便。以上做法应在全国各地展开,全面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如在投资额内进口配额商品,为生产出口而进口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均免领配额证实;但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商品,则须领取配额证实。企业分别凭进口设备、物料清单或凭配额证实申领进口许可证。同时,企业还应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行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如出口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同样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许可证。这项优惠待遇习惯上并不给予国内企业,他们出口属实行许可证治理的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因此,内资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务必在每次出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在这项待遇上,内资企业显然低于外资企业,今后应考虑进步内资企业的待遇,即将现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该项待遇同样适用于内资企业。

除此之外,习惯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享受的再投资退税、进出口经营权、贷款优先、土地使用费优惠等优惠待遇和内资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水电、运输优先安排,物资优先供给及其价格优惠等优惠待遇都将随着中国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而趋于同一。在此之前,我们应当加倍努力,积极创造条件,认真重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资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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