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6)
2015-01-12 01:09
导读:注释: 〔1〕〔2〕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条,第5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4〕见《关于制定国民和
注释:
〔1〕〔2〕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条,第5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4〕见《关于制定国民和“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法制日报》第1995年10月6日,第二版。
〔5〕见(在华长期投资大有作为》、《国际商报》1996年2月6日,初版。
〔6〕引自高尔森:《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7〕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12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第2、3、4条。
〔8〕六种除外项目的情形是:1.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项目的;2.投资金额过3000万美元的;3.属于特种行业的;4.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和专营项目的;5.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6.上述各项范围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
〔9〕参见深圳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试行办法》和1995年10月18日公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办公的实施方案》。
〔10〕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