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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证据认定(4)

2015-02-09 01:34
导读:在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香港)诉广州市越秀区龙胜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首MTV作品以卡拉OK形

  在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香港)诉广州市越秀区龙胜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首MTV作品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以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为证实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声明书,该声明书附件载明:“本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贸易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0000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过会员授权公然放映之场所使用。”一审法院审查后以为,该声明书载明的收费标准仅适用于香港地区,不适用于内地,原告根据香港地区的收费标准要求身处内地的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依据不足;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使用MTV作品的方式、经营规模、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MTV作品的制作本钱和流行程度、被告所在地的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道开支33000元⑦。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审判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费的证据认定经常碰到这样的困难:权利人提交的证占有相当部分是其与关联签订的许可合同,能否直接采信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我们以为,对此类证据的认定尤须慎重,但也不宜仅仅由于缔约对方是权利人的关联企业就一概不予采信――究竟经济生活中权利人通过组建或授权关联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关键是看有无证据证实该许可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参照所在领域同类型权利的实际情况,考查其间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是否公道。权利人应就许可使用合同已实际履行、用度约定的公道性以及是否适用于本案等进行举证和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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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酌定赔偿中的考量因素及其证据认定
  酌定赔偿的实质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推定——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基于权利保护目的,为避免侵权人隐瞒侵权证据而作出的不利于侵权人的推定。固然酌定的数额客观上可能大于或小于实际损失,但酌定赔偿的标准和过程始终必须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和依托,并以现有证据所能证实的侵权情节、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同等因素作为酌定的依据。
  故此,尽管酌定赔偿确实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于酌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最高限额,并规定了应予考虑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的确认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故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仍然不能免除,其至少仍有义务证实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权利人经济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事实和相关的侵权情节,并就其赔偿请求额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充分说明。如权利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拒尽承担以上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又不申请法院进行必要的查证,导致酌定因素所涉及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就应当驳回其赔偿损失的请求。而法院在适用酌定赔偿之前,也应对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进行审查,这既是适用酌定赔偿的先决条件,也是终极确定赔偿额的重要因素⑧。
  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后果等,是通常需要考量的因素。此外,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权利类型、产品种别、权利人的投进、专利的生命周期、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产品单价和单位利润等,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声誉(即商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的着名度,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还是一般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许可的种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时间、范围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权利类型、作品种别和市场价值、正常使用费、特殊作品(如软件)的开发本钱等,贸易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利润、贸易秘密的经济价值等,同样是法官酌定赔偿时应考虑的因素。权利人有否针对以上因素进行举证,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将直接法院终极判定的赔偿数额。如同样是侵犯贸易秘密,但证据所证实的侵权情节不同,赔偿额度也势必不同:若被告窃取贸易秘密后仅供自身使用,未向他人表露的,一般以为造成的损失较少,赔偿额度也较小;若被告获取贸易秘密后自行申请了专利,虽违反了原告意愿并导致了原来的秘密被公然的后果,但由于可通过将专利权判回原告的方式使原告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必要时可考虑在此基础上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若被告已将秘密对外公然并由他人随意使用,贸易秘密的价值完全丧失,从而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则应考虑给予原告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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