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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2)

2015-02-16 01:40
导读: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 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

  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夸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夸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分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夸大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分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三个基本标准,固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存在着共通性。(例如,对原则确定的标准题目,漆多俊、史际春、邓峰、鲁篱等学者在其著作或论文中的表述实质上并无实质分歧,这说明人们对标准题目的共叫正在增加,从而为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很好的熟悉基础。)[4](P164-168),[5](P161-164)、[6]这就有助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上进一步达成共叫。

  二、确立方法题目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而且还要提出具体的确立方法。从理论上说,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本文主要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一绩效分析方法,现分述之。

  (一)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把相通的“系统分析方法”和“网络分析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方法。对于系统分析方法,人们并不陌生,且对其重要性都有深刻的熟悉。(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学等社会领域都有广泛的。例如,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等都曾经在这方面有重要研究和突出贡献。)[7]、[8]、[9]系统分析方法,包括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和结构功能方法等,作为具有“广普性”的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理论同样有重要价值。[l0]由于经济法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因此,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就应当有内在联系,通过研究经济法理论中的其他具体理论,应当有助于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学的发展,网络分析方法也越来越重要。这种方法实在与系统分析方法有内在关联或称同一性。在网络分析方法中,关于“嵌进性”的研究很值得留意。所谓嵌进性,实际上是夸大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夸大一个事物要融进(或称嵌进)其他更大的背景之中。[11](P7、19、34)据此,应把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网络中的一个“结”,探讨其与其他相关理论所构成的大背景之间的关系。

  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题目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题目放到(嵌进)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题目所构成的网络中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主体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由于一个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应是内在***同一、相通互证的,而不应是各不相干或相互抵触的,这对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应当看到,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它们不仅都应回属于经济法理论的总体,而且应当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互赖且互动”,应该可以互相推导、解释和说明。因此,在应然层面上,可以透过其他经济法理论,来确立和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调整对象理论通常被以为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和研究进口。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叫,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12],为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必然要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然要与调控和规制有关:它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关系的调整,适用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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